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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2瓶;

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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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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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7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某超市购买的贵州珍酒疑似为假冒产品,并指出商品存在商标侵权问题。为证明其主张,李先生提供了酒水鉴定报告。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权的“老珍酒”、“珍五”、“珍十五”白酒共11箱,且无法提供商标注册或授权证明,当即扣押。经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商品非原厂生产。2024年12月4日,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但涉案商品来源不明,未销售,违法经营额5900元。最终,本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商品11箱,并处以6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三、【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相关侵权商品,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对侵权者处以罚款,以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四、【案例点评】

该案件反映出超市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不足,为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超市轻易购进来源不明且价格异常的商品,忽视了对商品商标合法性的审查,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给自身带来了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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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滨州市场监管、信用中国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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