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陶春燕 通讯员 张海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是大忌。对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来说,更是不能触碰的红线。

3月7日,聊城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处理事故现场时查获了一起饮酒驾驶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赵某饮酒后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路口右转时,与同方向准备右转的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造成宋某所驾驶车辆损坏。

经调查核实确认驾驶员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经进一步检验,在赵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警方对驾驶人赵某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15日拘留,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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