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动态

2025年3月12日,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人民法院及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六方联盟”)在上海青浦联合举办“三地共筑满意消费,六方共创放心环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青浦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金俊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陶爱莲出席活动。青吴嘉三地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的相关领导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


活动现场播放了“满意消费长三角”巡礼片、发布了“亲吾家”消费维权工作室LOGO、示范区第四批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名录。活动向正式成立的“示范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团”颁发聘书,三地专家团代表就消费维权方面作交流分享。


▲三地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共同为示范区古镇消费纠纷巡回审判工作站揭牌

为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及时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方联盟”巡回审判机制再升级,“示范区古镇消费纠纷巡回审判工作站”正式揭牌,三地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为工作站揭牌。


▲点亮“示范区古镇放心消费联盟”

活动中,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向“示范区古镇放心消费联盟”发起单位颁牌,朱家角古镇旅游公司代表三地五个古镇发起放心消费倡议,“示范区古镇放心消费联盟”正式被点亮。




▲三地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负责人现场解读十大典型案例

活动现场,“六方联盟”联合发布2024年度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作相关解读。案例涵盖产品安全、欺诈认定、强制收费、逾期交房、预付卡充值等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优化营商环境。

自2022年“六方联盟”成立以来,三地六部门凝心聚力,不断创新协同机制,织密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今后,“六方联盟”将持续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完善协同共治体系,打造跨域消费维权协作的示范样板。

2025年度

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经营者可就部分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吕某以40928元的价格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自行车,因吕某欲购买的黑色一体车把缺货,朱某将车把换成了超级限量款银色车把,吕某在使用过程中表示不喜欢银色车把,要求换回黑色一体车把,朱某将配置给吕某的银色车把换成了黑色一体车把。2023年3月21日,吕某通过微信询问朱某车把是否为假货,朱某对此认可,并同意重新更换,故吕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全部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吕某主张一体车把系假货,某科技公司涉及欺诈的内容为一体车把, 故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关于一体车把的买卖合同部分应予撤销,某科技公司退还一体车把购物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出现大件商品的部分组件欺诈问题,应结合具体交易内容综合认定。如商品的组件可以由消费者任意选配,并非整体销售,应认定经营者构成部分欺诈,合同部分撤销,对部分欺诈价值进行惩罚性赔偿。

(案例提供者: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章某与北京某文化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已为消费者知悉的行业规则应当有效

【基本案情】

在某电影首映日,章某通过某电影购票平台欲购买某影城当日19时的2张电影票,选择座位为8排9座、10座,因8排11座已售,系统出现弹窗,提示“座位旁边不要留空”,遂章某购买了该场次电影座位号为8排9座、10座的2张电影票。章某认为,某影业吴江分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通过“不可留单个空位”的购票限制,拒绝向其提供其商品及服务的行为,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侵害了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购票“不可留单个空位”限制条款无效。

审理法院认为,“不可留单个空位”规则作为涉案电影票交易过程中的格式条款已由北京某文化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属有效。

【典型意义】

观影行业交易规则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消费者一般应当遵循。消费者如认为相关规则侵犯其合法权利而请求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消费者行使权利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否满足多数消费者意愿,以及能否实现各方共赢等多方面综合评判,以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保护。

(案例提供者: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

吴江区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违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根据市民投诉,反映吴江区七都镇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违规化妆品。收到投诉后,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化妆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该店化妆品的相关情况。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某红色恋人散粉”的化妆品批准文号已过期,因此构成了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未核对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现场检查时亦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相对应的备案证明等材料,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下架了涉案化妆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化妆品作为百姓日常护肤、美容和修饰的用品,其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对消费者的皮肤健康和外貌美丽有着重要影响,严厉打击销售违规化妆品的行为,对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案例提供者: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四

业主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案件

——逾期交房纷争不断,类案治理卓显成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底,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陆续接收某小区业主诉开发商群体性案件,上述涉110余件类案井喷式集中涌进法院,一时间给民事审判庭的结案任务带来巨大挑战。案件主要涉及开发商迟延交房纠纷,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分别向小业主交付房屋。然自2022年4月起上海因管控原因,直至6月各行各业才逐步复工。上述因素或导致开发商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故小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为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力量,与人民调解员一同对百余件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23年4月,民事审判庭已妥善处理过一批类案,即判决后部分小业主选择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调解或维持判决结果。为精准落实高院类案治理相关要求,确保类案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民事审判庭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耐心释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有效引导诉讼主体高度把握实质要素和关键焦点,采取透明公正公开原则,解读类案,为后续调解工作建立扎实基础。经过努力,上述110余件案件均以调解结案,既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社会、法律层面的圆满效果。

【典型意义】

类案治理是审判管理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理念更新与方法探索,其核心在于通过结构化司法要素缩短诉讼博弈的认知过程,利用既往相似案件作为参考或借鉴样本,在认定前案事实的基础上,明晰争议焦点并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类案治理能够集中资源解决共性问题,提升治理效率,提升公众对治理工作的满意度。类案治理不仅解决当前问题,还能通过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提前识别和化解潜在的社会风险。为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将不断总结类案经验,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融合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水平,竭力拓宽“多元解纷”路径,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阶基层、解决在当下。

(案例提供者: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新能源汽车促销延续维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微博认证号某安发布文件称“某安预计今年3月初对旗下相关车型的官方指导价进行上调,上调幅度为3000-6000元不等”,该说明中同时宣称“在某安正式调价通知发布前于某安APP支付排产定金的客户不受此次调价影响”。

2023年2月1日微信公众号“某安”发布文章《限时交付激励5000元/台,3年0息超低首付》,配图注“活动时间: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某款汽车定金。车辆指导价为159800元,最终确定价格为152800元,在支付定金优惠5000元的基础上额外优惠2000元。

2023年3月1日被告微信公众号“某安”发布“限时交付激励5千元”等文,配图注“活动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原告主张被告延续促销活动系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客观市场原因延长促销活动,并未构成欺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应有合理限度,必须存在欺诈情形,包括经营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者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就构成欺诈。结合现在新能源汽车企业现状,由于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以及新能源汽车部件供应商价格下调等因素,本案中新能源车企在限时促销结束后仍继续该促销活动,该行为是否属于价格欺诈,仍应综合考量。若消费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家继续执行促销政策对其造成经济损失或商家存在故意欺诈行为,结合目前新能源汽车企业面临形势以及新能源汽车作为新质生产力为中国由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注入强大动力,带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方向的重要作用,应审慎裁判。

近年来,因多方原因新能源汽车价格下降,在新能源汽车销售领域,消费者因汽车售价下降主张权益案件数量增加,应界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倍赔偿的合理范围,公正裁判并平衡好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我国碳酸锂产量及其工业级碳酸锂价格大幅下降,新能源汽车生产成本降低,同行业的新能源汽车均采取降价措施,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延续促销政策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利益的欺诈行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国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行业,更应该给予适当的保障,明确在消费者无实际损失,因客观市场行情继续降价措施,不应适用三倍赔偿的态度。

(案例提供者: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上海某健康管理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有消费者反映“2024年7月1日,来电人母亲在上海某健康管理公司购买排毒方面的服务,金额:4000元(定金),来电了表示该企业诱导来电人母亲购买48800元购买会员服务,并且蛊惑来电人母亲向来电人家中人推荐该服务,来电人认为侵犯其权益,存在的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部门核实处理。”经过调查,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进店进行消费,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使用“颈椎病、高血压、脑损害、淋巴结、脑供血不足、颈是百病之源”等医疗用语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进行高额消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店堂门口KT板,宣传“颈椎病、高血压、脑损害、淋巴结、脑供血不足、颈是百病之源”等内容,吸引了举报者母亲进店消费了26400元。在调查过程中,向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协助调查函对“颈椎病、高血压、脑损害、淋巴结、脑供血不足、颈是百病之源”等内容是否为医疗用语进行认定,后经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上述内容为医疗用语。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的行为,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意图暗示自己的服务能够治疗疾病。商家需守法经营、诚实守信,避免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宣传时,需要谨慎用词,不得出现暗示可以治疗疾病的宣传。

老年人在没有医疗资质的养生馆进行消费时,一定要看清具体内容,不要轻信店员的推荐,若发现店员承诺可以治疗疾病的,一方面谨慎消费,另一方面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作为老年人的子女也需要多关心家中的老年人,多普及消费维权的知识,避免上当受骗,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继续强化消费维权的宣传力度。

(案例提供者: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七

青浦区某饭店涉嫌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根据市民举报,反映青浦区重固镇某饭店强制收取餐位费的情况。收到举报后,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该店对进饭店用餐的消费者强制收取2元/位的餐位费,消费者使用手机扫二维码点餐时,点单页面会根据消费者选择的用餐人数自动添加餐位费,且无法进行餐位费的删除操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16日开始在线上点单页面设置强制性餐位费,收费标准为2元/位。当事人强制销售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餐饮行业正在快速发展,商家通过新技术新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但部分商家却利用技术手段隐性收费,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此次案件查办体现了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有效打击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化。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在点餐前务必仔细查看收费明细,特别是在使用线上点餐时,留意是否有附加费用,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案例提供者: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八

张某与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暑假班”未备案,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被告原系嘉善某母婴护理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母婴生活护理等,后注销)经营者。2023年7月,张某考虑到放暑假,且被告经营场所离家近,又是老客户,故将其子史某某(2018年5月5日出生)送至被告处托管。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开具暑假班2个月且加盖“不退不转”条章的收据一份(后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托育服务”发票一份)。2023年7月底,张某以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对孩子照顾不周”为由,要求被告退款未果。后张某称其向相关部门投诉时方知晓该母婴护理服务中心未在卫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故认为被告属非法开展托育、幼教等经营活动,系欺诈,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经审理认为,托育机构为三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确需到相关部门登记、卫生部门备案。但原告因是老客户等原因送其孩子到被告经营场所接受暑假班服务,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且原告之子已年满五周岁,案涉母婴护理服务中心为其提供的是2个月暑假班服务(中心经营范围含母婴生活护理),而非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原告以其之后了解到的中心未就托育进行备案、无托育服务资质等为由,认为对其构成欺诈,依据不足。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一个月暑假班费用2900元。后双方息诉服判,并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打击消费欺诈与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相辅相成的两方面。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主观有欺诈故意,客观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因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应严厉打击。但应与经营不规范但不构成消费欺诈的行为进行区分,从而确保经营者不因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而受到不公平竞争压力。

本案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同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驳回张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请求,但判决退还部分服务费,有效平衡并保护了消费者及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者: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例九

陈某与刘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充值办理预付卡需谨慎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向被告刘某经营的嘉善某理发店充值购买消费卡。2021年5月5日,陈某向刘某指示的嘉善某烟酒商行账户转账28000元。同日陈某向理发店负责人微信转账22000元。2022年2月13日,陈某向理发店转账5000元。2023年8月4日,理发店注销。后原告向被告要求退款未果,被告知可以去其他店消费。原告的会员卡显示其可使用储值卡余额为32730.4元,尚在有效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原告在被告刘某经营的店铺充值购买消费卡,双方之间存在预付卡消费合同,无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店方须为原告服务到卡内无余额。但在原告持卡尚未归零的情况下,被告刘某经营的案涉店铺撤离并注销工商登记,表明不能继续履约,原告亦不要求履约,案涉合同事实已解除。案涉理发店注销后,相关未尽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由个体工商经营者即被告刘某承担,被告刘某应退还原告卡内余额,故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陈某32730.4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在零售、餐饮、美容、健身等服务行业被广泛应用,消费者通过预充值享受折扣优惠,商家则从中快速回笼资金、吸引客源,互惠互利。但不少消费者对其中的风险缺乏认知,有些商家也以其享有最终解释权为由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消费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本案裁判明确了因商家导致的退款,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商家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本案旨在敦促商家合理合规经营,勿以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同时提示消费者:1.谨慎选择商家,认清自身需求,避免较大数额的充值办卡;2.认真审阅合同,发现霸王条款时勇于维权;3.保留消费凭证,付款时使用商户专属收款码;4.提升维权意识,积极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通过本案的宣传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有序发展。

(案例提供者: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例十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厂销售以次充好羽绒服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嘉善县惠民街道某服装厂涉嫌销售以次充好羽绒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鸭绒羽绒服6822件,鹅绒羽绒服360件。经对上述羽绒服进行抽检,鹅绒羽绒服的种类鉴定、绒子含量和绒丝+羽丝含量不符合要求;鸭绒羽绒服的绒子含量和绒丝+羽丝含量不符合要求。鸭绒羽绒服经当事人要求复检,复检结果绒子含量不符合要求。上述产品,涉案金额达71.82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消费者购买羽绒服是为了保暖,但若买到以次充好的产品,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保暖效果,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该案例对广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杜绝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羽绒服等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看商品标识,注意辨别商品质量,避免购买到以次充好的商品。

(案例提供者: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例提供者: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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