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广大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百色法院发布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法院依法调处电梯特种设备、建筑材料、食品等领域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等,切实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责,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目 录
1
程某与卢某某、B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
陈某、黄某与A建材厂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3
原告王某与被告蒲某、陈某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4
周某与A调料经营部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5
韦某杰与A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6
黄某与A超市产品销售者
责任纠纷一案
7
刘某、廖某、方某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案例一:
程某与卢某某、B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因自建房需要安装电梯,程某通过微信向从事电梯销售安装业务的亲戚卢某某咨询电梯购买安装事宜,卢某某推介B公司的产品,程某与卢某某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及钢结构井道产品承揽合同,程某陆续向卢某某付款182000元。卢某某伪造代理人身份与B公司签订承揽合同,B公司未严格审查卢某某代理人身份就出具授权书,授权卢某某代理的第三方公司开工、安装、验收电梯安装事宜,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卢某某未经授权擅自雇请本地工人在B公司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井道及电梯的安装。安装完成后,B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电梯的运行进行了调试,但玻璃幕墙一直未完成施工。2023年11月11日16时35分许,杨某伸进电梯井道用刷子清理灰尘时,电梯的对重块下坠,压在杨某身上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司法鉴定结论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案涉电梯未封闭井道及厅门门洞,案涉电梯交付前未保持断电状态”。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某、B公司、第三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161146.24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是由程某找卢某某咨询购买,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卢某某在未取得第三方公司对案涉电梯业务授权的情况下,以伪造代理人的身份与B公司分别签订电梯产品承揽合同及购销合同,B公司未严格审核代理人身份即出具授权书。卢某某、B公司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第三方公司不存在过错。B公司、卢某某作为电梯产品的提供者,未对电梯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警告,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应当知道电梯未完工验收交付的状态下擅自使用运送装修材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井道及厅门门洞未封闭、电梯未断电状态下,身体伸进井道内清理灰尘,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认定由卢某某、B公司共同承担30%侵权责任。作出判决:B公司、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程某等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52043.87元。
典型意义
电梯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所以法律法规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近年来,因电梯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保养维修不及时、用户安全意识不到位而引发电梯伤人、致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多重成因中,电梯制造商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形成了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安装人员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用户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成为事故诱因;各方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产品责任和个人责任。
该案警示,电梯提供者应当对安装人员的资质作出实质审查,核验营业执照、专业许可证、人员资格等关键文件,避免因疏忽使无资质方混入业务链条,授权具备承揽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从源头上避免悲剧发生。同时安装单位必须按技术规范程序进行安装调试,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对电梯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警告,并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也提醒安装私人电梯的用户应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出发,严格查验安装人员所在单位的资质,拒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要求,并在电梯安全调试交付使用后,正确使用电梯,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二:
陈某、黄某与A建材厂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陈某、黄某为某品牌涂料代理商,主要销售房屋外墙墙面涂刷多彩仿石漆涂料,A建材厂为某品牌腻子粉销售商。2021年10月1日、2022年2月24日,陈某、黄某承接梁某房屋外墙多彩仿石漆涂料装饰工程。因多彩仿石漆涂料必须粉刷在腻子粉上才能保持牢固黏合,陈某、黄某为此向A建材厂购买腻子粉,用于案涉房屋外墙装饰工程。陈某、黄某在使用A建材厂的腻子粉(与证人翟某购买的腻子粉同批次)过程中,多彩仿石漆涂料与腻子粉没有黏合,导致墙面多彩仿石漆涂料大面积脱落。房主梁某遂责令陈某、黄某重新返工装饰,陈某、黄某将梁某房屋外墙多彩仿石漆涂料及腻子粉全部铲除,返工装饰。经鉴定,陈某、黄某返工费用(包括搭建竹架费用、铲除外墙面费用、重新购买材料费用、重新批灰喷涂手工费、运费)为70996.8元。陈某、黄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A建材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黄某向A建材厂购买的腻子粉与证人翟某向A建材厂所购买的腻子粉为同一批次,且因腻子粉存在质量缺陷,A建材厂已经赔偿证人翟某经济损失。陈某、黄某使用从A建材厂购买的腻子粉过程中,同样存在多彩仿石漆涂料与腻子粉没有黏合的事实,系该批次腻子粉存在质量缺陷导致。陈某、黄某重新返工造成损失70996.8元,A建材厂应当承担责任。作出判决:A建材厂赔偿陈某、黄某返工损失费70996.8元。
典型意义
腻子粉建筑材料广泛被群众使用于装修装饰,生产质量不合格的腻子粉建筑材料,不仅给群众造成损失,更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损害。本案A建材厂售卖该批腻子粉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后墙壁脱落,给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理应赔偿损失。法院依法支持A建材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修材料费、手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普通消费者获得同等赔偿。该案提醒广大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商要注重产品质量,生产、售卖质量合格的装修装饰产品,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过程中,要注意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标注、防伪码,如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维权。
案例三:
原告王某与被告蒲某、陈某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蒲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通过“小红书”认识并添加陈某微信,王某向陈某了解减肥产品及疗效,并通过陈某下单购买减肥产品,陈某接收王某微信转账后,将所有货款转给蒲某,蒲某按照地址将减肥产品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2023年6月1日,王某购买蒲某门店销售的“某某台湾强奶”减肥药1盒,货款价值520元。2023年6月30日,王某又通过陈某向蒲某购买5盒“某某燃脂瘦”,支付货款4900元,王某收到货物后服用,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遂自行委托某专业检测机构对其中1盒某某燃脂瘦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该样品按BJS201701检测,含西布曲明”。王某联系包装盒上生产厂家,被告知案涉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并出具情况说明。王某通过微信与陈某协商,被微信拉黑,遂诉至法院,要求蒲某、陈某返还货款5420元,并赔偿损失542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购买蒲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某某燃脂瘦”并支付货款4900元,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蒲某销售减肥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蒲某应退还货款4900元。蒲某未能陈述产品来源,未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其作为销售者,应对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蒲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故蒲某应按货款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支付520元购买的1盒“某某台湾强奶”减肥药,无证据证明该减肥药存在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其要求退还货款520元,不予支持。陈某并无从中获利,亦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王某要求被告陈某共同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作出判决:蒲某向王某退还货款4900元;支付赔偿金49000元。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长期使用后会显著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并可能导致肝肾损伤、精神异常、内分泌紊乱等严重副作用,已被列入减肥产品禁用产品及成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商家将成本低廉的西布曲明添加到减肥产品中,将其伪装成“纯天然”“植物提取”产品,制造“快速瘦身”的假象,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该案警醒广大消费者,减肥应当通过科学饮食和加强锻炼来实现,需要通过药物等医疗手段实现减肥目的的消费者,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遵医嘱进行减肥。面对网络销售的减肥神药,作为消费者应擦亮眼睛,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需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审查义务,莫因图小利而犯大错,坑人又害己。
案例四:
周某与A调料经营部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A调料经营部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调味品、干杂、大米、粮油、酒类销售业务。周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A调料经营部购买标有生产厂家为广东省某香料公司“某湖”牌乙基麦芽酚33瓶共2390元。周某购买货物后,为了安全保障,将33瓶“某湖”牌乙基麦芽酚寄到广东省某香料公司,要求该公司对产品的真实性出具鉴定报告。该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认定A调料经营部出售的产品不符合该公司的产品要求,产品的溶解情况、含量检测、熔点检测、灼烧检测、防伪标识均与该公司不同,非该公司产品。周某拨打12315平台向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A调料经营部出售假冒产品的行为。经调查,A调料经营部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产品,该局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A调料经营部退还货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调料经营部销售的33瓶“某湖”牌乙基麦芽酚不是广东省某香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应返还周某货款2390元,同时应依法承担货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A调料经营部返还周某货款2390元及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金7170元。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乱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根据需要向商家索要并保管好购物凭证、发票、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以此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证据,并牢记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如7日内)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该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三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五:
韦某杰与A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韦某杰到靖西市旅游,当日中午到A公司欲购货物。营业员向韦某杰介绍“养生酒”,称该酒是使用存放十几年的52度某名牌酒、枸杞、红枣、人参、鹿茸、海马泡制而成。经双方商讨,韦某杰购买两瓶“养生酒”,每瓶单价3100元,总价6200元。韦某杰要求A公司出具收据,并要求A公司加盖公章。但因A公司公章在公司本部,无法现场盖章,营业员便将该公司旧公章盖在收据上。韦某杰以在A公司处购买的“养生酒”发现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且非法添加有“鹿茸、海马”等中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62000元。A公司辩称韦某杰购买“养生酒”的行为不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而是具有用于诉讼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A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烟酒茶业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经营。其销售的“养生酒”包装上没有列明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内容,其预包装食品存在瑕疵。但韦某杰向A公司购买产品时已经知悉涉案产品的成分等产品基本信息,明知涉案产品预包装上缺乏必要的信息仍购买,再结合其消费习惯等证据,认定韦某杰具有通过诉讼进行牟利的高度可能,故韦某杰购买“养生酒”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作出判决:A公司向韦某杰退还“养生酒”价款6200元,对韦某杰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产品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案认定“养生酒”产品虽然存在标签瑕疵,但韦某杰明知涉案“养生酒”缺乏必要信息仍然购买,且韦某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误导而消费,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支持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请求的合理范围内惩罚性赔偿,但不提倡滥用权利谋利。消费者维权需理性,生产者、销售者也应严格规范产品信息标示,杜绝虚假标注。
案例六:
黄某与A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6日,黄某到A超市购买1份巧克力麻薯熟食等商品,黄某为购买案涉巧克力麻薯支付14.95元。随后黄某在超市休息区内立即打开食用,在食用时发现麻薯已发霉变质,黄某立即前往超市服务总台与客服反馈情况,并要求退还货款,按规定赔偿事宜,A超市当日已将14.95元退还黄某,同时自认案涉巧克力麻薯熟食在销售时是在保质期内发霉变质。黄某要求超市方按照惩罚性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A超市购买巧克力麻薯熟食,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黄某购买的巧克力麻薯发霉变质,A超市未对货品质量仔细检查,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未能及时下架,致使黄某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A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黄某主张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惩罚性性质,不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故黄某请求超市赔偿1000元,合理有据。作出判决:A超市赔偿黄某1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件,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销售者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食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还应在销售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清理下架,不再销售。该案支持黄某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倡导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共建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
刘某、廖某、方某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手机贩卖生意,2021年起,二人开始承接假冒“RICHARD MILLE”、“AP”、“ROLEX”、“OMEGA”等名牌手表生意,自行定制侵权手表的配件进行组装生产或者向他人定制侵权手表后出售。2021年12月14日及27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6月29日及7月1日,刘某、廖某分别定制售卖530块假冒“RICHARD MILLE”手表,交易价格33500元;500块假冒“AP”手表,交易价格23880元;500块假冒“AP”手表和455块假冒“RICHARD MILLE”手表,交易价格53000元;360块假冒“ROLEX”手表(被龙邦海关查获,鉴定价格为30300元);500块假冒“OMEGA”手表(被龙邦海关查获,鉴定价格为32500元)。其中,廖某从方某某处定制360块假冒“ROLEX”手表,交易货款27030元。202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州抓获方某某,并从其住所查获假冒“ROLEX”、“OMEGA”、“TUDOR”、“RICHARD MILLE”、“TAP HEUER”等名牌手表751块,鉴定价格为3032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廖某、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廖某涉案金额为169910元,方某某涉案金额为57350元,结合三人的犯罪情节,主动退出赃款、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扣押在案的侵权成品、半成品手表及配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环境。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给予各被告人相应刑事处罚,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高档手表等商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是否优惠,更要通过官方渠道、货品溯源等方式进行真假鉴别,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
百色中院
来源丨百色中院
编辑丨谷 林
审核丨黄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