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面前朋友烟消云散”!山东德州,男子向朋友转账70万,以朋友名义购买一辆路虎,不料后来男子变卖该车时,朋友却说车属于自己,男子拿出转账凭证,拟证明自己在购车当天转账70万,朋友却说是偿还欠款,案子历经两审,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然和娄坤是朋友关系,5月12日,薛然在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揽胜路虎越野车一辆,价格为622000元,5月15日,A公司给薛然出具发票,购货人栏写明是薛然。
7月12日,薛然在德州市交警队办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薛然,10月底,娄坤将该车开走。
11月2日,娄坤持薛然的身份证、行驶证等,通过二手车公司出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等,在市交警队办理变更手续,所有人由薛然变为娄坤。
后娄坤将该车以5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杰,并通过市交警队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不料薛然却跳出来,说车属于自己,并将娄坤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车或赔偿676500元购车款。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都声称自己才是路虎车的实际车主,为证明自己是该车的出资购车人,娄坤提交5份转账记录:
5月11日13时3分,娄坤向薛然转款70万元;5月11日16时3分,娄坤向薛然转款50万元;5月18日9时,薛然向娄坤转账70万元;5月12日,B公司从娄坤信用卡上转款15万元;6月11日,B公司转给薛然149800元。
娄坤对上述证据解释称,当时两人关系密切,自己为方便起见,以薛然的名义购买路虎极光越野车一辆,5月11日13时3分向薛然账户转账70万元。
因薛然忘记该卡密码,银行办理密码挂失的时间为7日,故16时3分又向薛然转款50万元,并交给薛然一张15万元的信用卡。
薛然于第二日在A公司刷卡支付购车余款15万元后,在该公司取得购车回扣款5000元,5月18日,卡解锁后,薛然将70万元又转至娄坤账号。
6月11日B公司转至薛然账户的149800元,是娄坤支付给薛然的车辆购置税、维修、保养、加油等费用,说明购车费及加油等运营费用均由娄坤支付,娄坤系该车实际车主。
庭审中,薛然对娄坤提交的银行卡记录等真实性无异议,但称5月11日16时3分转账50万元是娄坤偿还的欠款,后薛然向法院出具书面质证意见。
意见内容为:娄坤于5月11日汇款至薛然名下银行卡中50万元,5月12日购买极光车时,薛然使用娄坤一张15万元的信用卡消费。但5月18日,薛然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娄坤70万元,已归还娄坤买车款,所以车应属于薛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本案越野车登记在薛然名下,不能因此说明该车所有人就是薛然。
现实生活中,登记车主并非实际车主的情况大量存在,实际车主才是车辆所有人,该车购车款合计622000元,娄坤于5月11日转给薛然50万元及15万元用于购买该越野车。
薛然声称于5月18日将70万元转入娄坤账户,偿还全部购车款,但购车款仅65万元,薛然怎么可能会偿还娄坤70万呢?薛然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
按照薛然最初的说法,50万元是娄坤偿还薛然以前的欠款,但薛然不能提交其与娄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综上,可确认越野车购车款全部由娄坤交付。
另娄坤于6月11日转给薛然149800元,用于支付车辆购置费、维修费、油费、路桥费等各种费用,进一步说明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娄坤。
娄坤作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通过二手车公司将车辆卖给李杰,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侵害薛然的财产权。
综上,薛然是越野车名义登记人,而娄坤是该车实际所有权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用合同关系,娄坤处分该车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薛然诉求。
薛然不服上诉称,自己才是越野车的真实车主,不存在借名买车一事,且自己与娄坤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娄坤5月11日第一笔打款70万元是偿还借款。
娄坤答辩称,该车是我花钱购买,车牌号是我去交警队拍下的,保险是朋友李玲介绍办理的,原审判决属实,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
车辆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一般情况下,依据车辆登记信息推定登记人为所有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则应确定实际出资人为所有人。
本案中,通过查明账目,可以证明娄坤并不欠薛然钱,薛然主张5月11日因娄坤欠款而向其打款70万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5元由薛然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