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明确知晓阿普唑仑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网络以63元的价格向罗某出售了一盒阿普唑仑片,并于当日将该盒阿普唑仑片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罗某提供的地址。2023年1月1日,张某某在明知购买人购买阿普唑仑片是用于替代毒品的情况下,仍再次以60元的价格向罗某出售一盒阿普唑仑片,通过快递邮寄至某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相关规定,明知阿普唑仑片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选自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刑法、禁毒法等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刑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等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关联法条——
刑法第355、357条,禁毒法第2、21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2条,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七)项。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孙也龙
编辑: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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