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案发地,对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充分发挥了“小案”的警示教育作用。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受理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后,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调查,深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进一步深挖案件背后的原因。原来,案件双方当事人系邻居,案发前无积怨,罗某某酒后因琐事故意毁坏张某某的摩托车。张某某之所以坚决要求追究罗某某的责任,是因为案发后罗某某既没道歉也没赔偿,让他十分不满。找准案件症结后,检察官深知如果只是简单地就案办案,双方的矛盾依然存在。考虑到罗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居住在偏远乡村等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联合属地司法所、派出所人员,法治副村长、村组干部、值班律师共同到案发地参与调解。经过不懈努力,罗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承办检察官再次前往案发地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当地基层组织代表、罗某某家属、张某某、部分村民等到场旁听。检察官从法、理、情角度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罗某某进行训诫。

  下一步,该院将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联动多主体参与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诉前调解,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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