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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婚姻及财产背景
原告林晓英与被告陈宇刚原系夫妻关系,2013 年 7 月 11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2018 年 8 月 4 日,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主要涉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W 室房屋(以下简称 W 室房屋)和牌照为 ××× 的车辆。
(二)房屋相关情况
W 室房屋登记在林晓英名下,贷款额度 1000000 元。离婚协议约定偿清房屋贷款后出售,出售款先分别归还男方 60 万元、女方 14.4 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各分二分之一。协议签订后启动房屋挂牌出售事宜,双方需在十日内搬离以便房屋顺利出售,力争一个月内办理完房产买卖手续。但离婚后房屋一直未能出售,林晓英称因付款方式问题,陈宇刚则主张是林晓英个人户口原因,不过陈宇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林晓英还称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方式不合理,系受陈宇刚胁迫达成,陈宇刚对此否认。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423967 元,至 2020 年 12 月 13 日剩余应还贷款余额 881233.32 元,每月 21 日还款 4984.48 元。林晓英主张离婚后为房屋支出房贷、物业费、供暖费、维修杂费等共计 159728.45 元,同时称将房屋出租获取了租金收益。
(三)车辆相关情况
××× 轿车登记在林晓英名下,离婚协议约定车辆无偿归女方所有,离婚手续办理后一周内男方应将车辆交给女方,交接完成后车辆贷款由女方承担。但离婚后车辆一直由陈宇刚使用,陈宇刚称林晓英口头承诺房屋卖出前车辆贷款由其支付并享有使用权,林晓英对此不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晓英请求判令W 室房屋归其所有,扣除剩余贷款及相关支出后,按剩余价款 50% 给陈宇刚房屋折价款;判令车辆归其所有,陈宇刚立即交付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林晓英认为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方式不合理,且车辆未按协议交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二)被告抗辩
被告陈宇刚主张房屋按离婚协议分割价款,称房屋在出租,租金收益应抵消林晓英所谓房屋支出,不同意扣除。对于车辆,称林晓英曾口头承诺房屋卖出前其享有使用权并支付贷款,不同意支付占有使用费。还认为评估费和诉讼费应主要由林晓英承担,因其主张房价与评估价差异较大。同时指出2019 - 2020 年其支付车辆保险费共 8295.14 元,若法院支持车辆占有使用费,应扣除该保险费。
(三)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屋和车辆分割条款的执行。涉及房屋分割方式是否公平、房屋未能出售的原因、车辆的归属及使用权益、相关费用的承担等法律问题。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W 室归林晓英所有,林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宇刚房屋折价款 1499367 元。
××× 车辆归林晓英所有,陈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 ××× 车辆返还林晓英。
陈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晓英车辆占有使用费,按照4000 元 / 月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2 月起给付至实际交付车辆之日止。
四、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林晓英主张房屋分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证据不足,且双方认可离婚协议其他项均已履行,所以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有效。
(二)房屋分割处理
法院支持W 室房屋归林晓英所有,以开庭时剩余贷款金额计算,综合考虑房屋收益及支出情况,酌情确定林晓英自行负担占有期间收益及支出,给付陈宇刚房屋折价款。这样的判决既尊重了离婚协议约定,又兼顾了实际情况。
(三)车辆归属及费用处理
法院支持车辆归林晓英所有,陈宇刚返还车辆。陈宇刚虽称有口头约定,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考虑陈宇刚偿还贷款及支付保险费情况,酌情确定陈宇刚自2020 年 2 月起按每月 4000 元标准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离婚协议条款
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要仔细研究离婚协议条款,准确把握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通过对离婚协议中房屋和车辆分割条款的深入分析,明确了案件的基本走向。
(二)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
引导当事人收集有力证据,如房屋评估报告、贷款还款记录、车辆使用及费用支付凭证等。在庭审中,有效运用证据支持己方主张,反驳对方观点。例如,陈宇刚主张房屋未能出售原因及车辆口头约定,但因缺乏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三)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熟悉并准确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效力、财产分割原则等法律要点。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对离婚协议效力进行认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