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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及财产背景
原告陈宏与被告赵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陈悦与陈辉。2006 年,在陈宏与赵君婚姻存续期间,赵君与卖产人张峰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以 180,000 元购得北京市怀柔 × 号建筑面积 92.57 平方米单元楼房,后该房屋登记在赵君名下。夫妻二人还有夫妻共同存款,具体金额待查。2019 年 5 月 5 日,赵君因病去世,此后房产证及可能存在的存款由陈辉控制。
(二)纠纷产生及诉讼情况
陈宏与陈悦多次要求分割赵君遗产,包括涉案房屋及银行存款,但陈辉不配合。陈宏与陈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赵君留下的房屋及银行存款,银行存款金额以法院调取为准,并要求陈辉承担诉讼费。陈辉辩称,涉案房产是赵君个人财产,系赵君所在单位2006 年的福利分房,赵君有购房资格且用个人财产购买,赵君生前告知该房百年之后给陈辉,且赵君生病时也要求将房屋给陈辉。陈辉还称陈宏是 1970 年领养的,领养未征得赵君同意,二人有财产分开的口头约定。
陈辉自1995 年离婚后与陈宏、赵君共同生活,因自身听力严重受损,负责家里基本生活。此外,陈辉是残疾人,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涉案房产应全部归其所有,遗产应多分。陈辉还提交了一份苑某手写 “遗言” 和 2019 年 7 月 24 日的《馈赠书》,“遗言” 称去世后房产本不要给陈悦和陈宏,《馈赠书》载明陈宏愿意将其继承的涉案房屋份额馈赠给陈辉,但陈宏对此馈赠书不予认可。
法院还组织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陈悦夫妻在主卧居住,陈宏在次卧居住,陈宏表示不愿将房屋卖给陈辉,陈悦提出以20,000 元每平米价格买入陈辉的份额,陈辉表示在不确定份额情况下无法决定是否折价出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宏与陈悦请求法院判令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赵君留下的位于北京市怀柔× 号房屋。他们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陈宏与赵君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君去世后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二)被告抗辩
被告陈辉主张涉案房产是赵君个人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赵君生前有将房屋给陈辉的意思表示。陈辉还称陈宏领养未征得赵君同意,二人有财产分开约定,自己是残疾人应多分遗产,且陈宏已将其继承份额馈赠给自己。
(三)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房屋的性质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赵君个人财产;赵君是否留有有效遗嘱或其他明确财产分配意愿;以及在遗产分割时如何考虑陈辉的残疾情况及各方的实际情况。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 号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陈宏继承。
北京市怀柔区× 号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由陈悦继承。
北京市怀柔区× 号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由陈辉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财产性质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购买于陈宏与赵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辉虽辩称是赵君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该房屋及赵君名下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君享有一半份额。
(二)遗嘱及馈赠认定
陈辉提交的“遗言” 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法院难以认定其效力。对于《馈赠书》,陈宏不予认可,法院经核实后未采信该证据。因此,赵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产分割考量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陈辉患听力残疾,法院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多分。同时,考虑到涉案房屋居住现状及陈宏身体状况和居住便利,以分割份额方式处理房屋遗产更为合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婚姻与继承法律规定
深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继承法中遗产继承顺序、遗嘱效力等法律条文,准确判断涉案财产性质及继承方式,为案件处理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二)全面细致收集证据
引导当事人收集各类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家庭关系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本案中,通过全面收集证据,清晰呈现家庭财产状况及各方主张依据。
(三)注重庭审陈述与辩论技巧
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对方观点进行有力反驳。例如,对于陈辉关于房屋性质及遗嘱、馈赠的主张,通过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