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去“鬼屋”游玩却因惊吓撞破了头,想要向鬼屋经营方讨说法,对方却掏出一张“免责声明书”,写着“未成年人需由成年人陪同游玩”……那么,这种情况下,还能找经营方担责吗?日前,上海黄浦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未成年人受伤起诉“鬼屋”
一个周末,未满14周岁的中学生小范与同学前往一家“鬼屋”游玩。工作人员查验门票并询问了姓名、年龄,两人如实作答。
虽然两人无成年人陪同,但工作人员没有禁止其游玩,而是要求两人各填写了一份免责声明书。免责声明书上写着“未成年人需由成年人陪同游玩”的字样。
为避免麻烦,小范和同学在“是否为未成年人”一栏中勾选了“否”。之后,工作人员允许他们开始游戏。
不料,游戏过程中,小范在与工作人员装扮的“鬼”互动时,因受到惊吓仓皇逃跑,途中撞到门把手导致额头受伤,经医院治疗,缝了十多针。
之后,双方因责任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范将“鬼屋”经营方诉至上海黄浦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鬼屋”承担70%责任
“鬼屋”经营方认为,小范在免责声明上否认自己系未成年人,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判断,不应由经营方承担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小范与同学在查验门票时已经告知年龄,工作人员没有阻拦,也没有给未成年人提供护具,反而要求小范签署免责声明书,因此该免责声明无效,“鬼屋”经营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小范虽口头说明了自己是未成年人,但在填写免责声明书时确实没有如实填写,也没有如实告知家长并征得同意,体现其家庭教育中诚信教育与安全教育的不足,因此小范及其监护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人民法院判决“鬼屋”经营方承担70%责任,小范承担30%责任。一审判决后小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免责声明”规避
上海黄浦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韵清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沉浸式娱乐活动如“密室逃脱”“鬼屋”“剧本杀”逐渐成为年轻人和未成年人喜爱的休闲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理应受到更高标准的保护。
本案中,“鬼屋”经营者未能对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危险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管理,明显存在过错。经营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却仍放任其入场,且未配备必要护具,暴露了安全管理的形式化与漏洞。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免责声明”规避。我们呼吁相关行业应当建立更完善的安全标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在参与此类活动时的安全。
此外,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安全教育体系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本案中,小范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游戏危险性的足够认识,且在填写免责声明书时表示自己不是未成年人,体现其家庭教育中诚信教育与安全教育的不足,故小范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应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鬼屋”经营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警示家庭必须成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络中的主动构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