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尽管许多人都深知酒后驾驶的危害,但仍有部分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抓起方向盘,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大理祥云、永平交警查获13起涉酒醉驾违法案例,现在进行曝光,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案为鉴,守法出行。
祥云
案例1:2024年9月27日18时46分,环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1.24mg/100ml)驾驶云LU***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桑线由棕棚村往大坡村方向行驶,18时40分,行驶至马桑线K3+500米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了路面,与路外山体相撞,造成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 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环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2:2024年11月2日,阮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8.63mg/100ml)驾驶云L5***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大干线由石婆村往干海村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行至大干线K22+100米处时,遇杨某驾驶云LT***9号小型汽车在前方行驶,阮某某驾车追尾碰撞杨某所驾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阮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3:2024年11月21日,赵某某驾驶云L5***R号轻型货车,沿三水线自祥城往米甸方向行驶,21时30分,行驶至三水线K58+500米处时,与对向占道行驶的冯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2.65mg/100mL)驾驶云L1***3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某、赵某某受伤,路旁建筑物、绿化带及云L5***R号轻型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冯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4:2024年11月22日,高某某驾驶云LL***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禾庄线由刘厂镇方向往下庄镇方向行驶,14时46分,行驶至禾庄线K1+500米处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庄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5.31mg/100ml。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5:2024年12月11日,陈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55.6mg/100ml)驾驶云A8***7号小型轿车沿沪瑞线由下庄往祥城方向行驶,23时48分,行驶至沪瑞线K3079+200米右转驶入利勤海稍鱼庄停车场时,陈某某驾驶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与利勤海稍鱼庄停车场里面的塑料桶发生擦碰,造成塑料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6:2024年12月28日21时47分许,卞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7.45mg/100ml)驾驶一辆云LH***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小冲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在弯道处发生单方肇事,摩托车摔倒在路边,事故造成摩托车受损、驾驶人卞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卞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7:2025年1月2日22时56分,李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9.31mg/100mL)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彩云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彩云大道八里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云LD3***8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案例8:2025年1月06日18时53分,杨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51mg/100mL)驾驶云L8***3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沿八里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八里路东鑫汽贸城门前路段时,与冯某驾驶云LD3***8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后,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拘留。
永平
案例9:2025年3月3日20时20分,杨某某驾驶云L9L***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永平县城区道路时,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对其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10:2025年3月4日9时5分,马某某驾驶云M**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平县城区道路时,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对其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4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11:2025年3月4日21时20分,余某某驾驶云LX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平县城区道路时,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对其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12:2025年3月5日20时57分,张某某驾驶云LT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平县辖区云昌线路段时,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对其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13:2025年3月10日20时56分,杜某某驾驶云LX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平县辖区云昌线路段时,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对其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4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
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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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