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彰显司法公正

案情简介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类经营活动层出不穷。然而,部分个人或单位为追逐利益,无视法律规定,涉足非法经营,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彰显司法公正。2025年3月18日,剑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组织20余名检察人员旁听观摩了庭审。


检察院指控

剑川县人检察院指控:陈某某销售假烟给尹某某等人,2021年3月19日陈某某安排罗某某带尹某某到大理市上登收费站出口附近接货并交付尹某某购买的假烟时被剑川县公安局截获,从截获的车辆中查获卷烟105件5250条,罗某某、尹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经烟草质量监督监测部门检验,涉案卷烟均系假冒卷烟;经价格认定,5250条卷烟的价格为39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井然有序。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非法经营的事实;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量刑情节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检察官以案释法,通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自身等方面造成的危害进行了法庭帮教;在最后陈述阶段,二名被告人均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释法

非法经营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每一位公民和经营者都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 源:大理中院、剑川法院(张正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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