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人民解放军在取消军衔制的同时,军队干部同时取消原有的工资体系(职务工资加军龄津贴),与国家干部工资体系并轨,正式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

当年在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时,军队干部根据个人的军衔、职务、资历和工资等等条件,确定行政级别,这就是“行政级别套改”。据资料分析,部队中校以下、正团级干部以下,一般套改行政级别不超过14级;部队上校以上、副师级(少数正团级)以上,一般套改行政级别不低于13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行政级别13级以上属于“高级干部”,行政级别14级以下属于中下级干部。

当年有一种说法,就是13级和14级,是干部享受待遇的“分水岭”。像工资、住房、医疗、用车、亡故等等,都有一定的规格要求。比如住院,13级干部可以住单间,14级干部只能住大病房;比如出差坐火车,13级干部可以坐软卧,14级干部只能坐硬卧;比如住房,13级干部原则上三室一厅,14级干部一般两室一厅(当然也有例外)。

由于当年国家对干部行政级别控制得非常严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行政级别一直没有普调,很多干部的行政级别十几年不动,这就造成了“提官不晋级”的现象。尤其是部队,很多1965年套改行政级别14级的干部,后来职务晋升到师级甚至军级,但由于行政级别低,能够享受的待遇还是在中低级干部行列:坐火车硬卧(报销制度非常严格),住院大病房(有时可以通融)等等。

针对这种情况,部队从1970年开始,在不发文内部掌握的情况下,将行政级别14级也悄悄列入“高干”行列。虽然工资不变,但能够享受与行政13级以上高干待遇。坐火车可以进软卧包厢,住院可以住单人病房,住房视情有所改善,用车也比较宽松。这就是当年部队流传的“14级干部13级待遇”。

1980年,地方政府才正式发文:行政级别14级干部可以享受高干待遇。因为地方干部的行政级别从六十年代初期就没有调整过,二十年前的行政级别14级的干部,当年一般都是县级,到了七十年代末,很多干部都进入地区级或省部级,仍然享受中低级干部待遇,显然不是太合理。所以地方政府也就正式明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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