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环卫工人胡某骑电动车上班
不幸被撞致重伤
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
涉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胡某是无证驾驶
因此拒绝理赔
面对强势的保险公司和复杂的法律条款
胡某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走投无路的胡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保险公司认定胡某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而直接适用免责条款是否合理?由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议该如何厘清?
遭遇横祸
骑电动车被撞成重伤
作为城市的“美容师”,胡某每天披星戴月,穿梭在武汉市的大街小巷,用辛勤的汗水守护着城市的整洁与美丽。2018年5月,她所在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为胡某平凡又忙碌的生活增添了一份安心的保障。
2019年1月15日上午,胡某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驶向工作地点,心里盘算着下午的工作安排。深冬时节,路上车辆稀疏。当她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时,突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路口毫无预兆地右转,庞大的车身瞬间撞向了胡某,将她连人带车掀翻在地……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胡某身体多处骨折,伤情严重。交警对现场勘查后,认定货车方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货车赔付了胡某55万元,但高额的医疗费和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对胡某来说仍是沉重的负担。胡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这意味着她的劳动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胡某一家的经济本就不宽裕,如今这场意外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望着医院催款单上的数字,胡某满心焦虑与无助。
保险公司拒赔
环卫工起诉后未获支持
在漫长而痛苦的治疗过程中,胡某始终怀揣着一丝希望,那就是单位为员工投保的那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当她满怀期待地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得到的却是冰冷的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称,按照国家标准,胡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胡某并未办理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项免责条款,以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让胡某难以接受,她从没想过自己骑的电动车竟然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她也从未听说过骑这样的电动车还需要机动车驾驶证。她不明白,为何这份本应给她带来保障的保险单,如今却成了一张废纸。
2021年8月,胡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的改判又让她希望破灭。她没有放弃,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诉讼请求仍被驳回。
至此,胡某的维权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发现法律适用错误
2023年3月,胡某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监督申请。
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廖春莺仔细审阅卷宗,深入了解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胡某对免责条款的认知程度等。
调查过程中,廖春莺梳理出案件的关键点:案涉电动车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范畴?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该如何解释?为厘清这些焦点问题,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从法律规定到合同约定,从大众认知到电动车的实际情况,一一进行剖析。
经过深入调查和了解,廖春莺确认,案涉电动车不能认定为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胡某提交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无法知晓所购买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客观上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为在签订案涉保险合同时,胡某的两轮电动车未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并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因此,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情形。”廖春莺解释道。
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廖春莺提出,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得很明确,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均未对案涉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作出明确约定。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对其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在大众的认知中,通常不会把案涉电动车理解为机动车,且在合同双方对“机动车”的概念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在明确法律依据的同时,廖春莺还查阅了大量类案判决。她发现,在最高法的公报案例中,对于类似本案的情形,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案涉电动车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被保险人在未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依法抗诉
环卫工获10万元保险理赔金
2023年7月,武汉市检察院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0月,湖北省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9月,法院在再审环节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胡某最终获得10万元保险金。这场历时数年的保险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句号。
今年2月27日,胡某满怀感激地捧着一面锦旗走进武汉市检察院。她激动地说:“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公正监督,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摆脱困境……”
“我们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目的出发,厘清、阐明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就是要严格规范格式条款的适用,保护像胡某这样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总结本案的办理经验时,廖春莺说:“参考同类案件的判决,也能让我们把法理讲得更清楚,让法官判案更公正、法律适用更统一。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才能让公平正义真正走进老百姓的心里。”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周晶晶 平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