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十堰晚报3月18日报道:2024年12月,市民陈女士、小刘、陶女士途经张湾区公园路向阳小区时被一只猫咪抓伤或咬伤,衣物、鞋子也不同程度受损。经调查,该猫咪由向阳小区的李女士负责喂养。去年12月24日,当地派出所与社区召集李女士以及陈女士等人展开调解。调解现场,李女士称这只猫咪是流浪猫,她出于怜悯对它进行日常喂养,并非猫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过,考虑到有人因此受伤,她愿意承担40%的医药费。

对于李女士的提议,陈女士等3人皆不认可,今年2月,陈女士等人将李女士起诉至张湾区人民法院。3月14日,张湾区人民法院针对此事进行调解。最终,经过调解,李女士与陈女士、小刘达成和解,李女士分别向陈女士和小刘支付1900元、1000元。然而,陶女士不同意该调解方案,调解未能成功。陶女士表示,“对方表示赔偿的底线是50%,我不能接受。要是第一次调解时对方就提出赔偿50%,我或许就同意了。但现在耗费了我大量精力和时间,对方依旧只愿赔偿50%,我肯定不同意。接下来,我就等着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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