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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本是千古佳话,但现实生活中,不少房屋毗邻的邻居却因为道路通行问题产生矛盾纠纷。那共有道路影响了通行,又该如何维权呢?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排除妨碍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房屋毗邻的邻居,房屋大门前共用一空坪,该空坪为刘某甲户出行唯一通道。由于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屋前屋后通道及排水沟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刘某乙用花瓶、箱子、车辆等物品将门前空坪隔断、阻挠刘某甲户车辆及家人出入。经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双方虽达成“门前空坪不能乱堆放杂物,必须保持畅通”的约定,但双方仍有矛盾发生,刘某乙再次堆放杂物阻碍刘某甲通行。刘某甲无奈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刘某乙消除妨碍,不得在其出入坪内堆放障碍(杂)物,影响通行。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邻里间相邻通行纠纷。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房屋屋前空坪系刘某甲家出入通行唯一通道,刘某甲对该道路的通行系其出于生产、生活的必须,刘某乙在屋前空坪堆放杂物阻碍通行的行为对刘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刘某甲有权请求刘某乙排除空坪堆放的妨碍其正常通行的全部杂物,对刘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邻里之间应本着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友善包容、互帮互助的原则和睦相处,共同营造和谐共处、向上向善的邻里文明新风尚。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六尺巷的美谈彰显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互有摩擦,法律虽是维护权益的武器,但互相包容才能让邻里关系更加和睦。正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倡导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愿我们既做“法律明白人”,更做“和谐好邻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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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张 好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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