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等群体容易涉及的罪名之一。由于该罪名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等复杂要件,辩护律师需从主体身份、财物属性、主观故意、证据链条四大核心要素入手,构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通过案例解析无罪辩护的关键要点。
、主体身份:是否具备“职务便利”的认定前提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且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若主体身份不符,可直接否定罪名成立。
案例1:挂名股东不构成犯罪
张某为A公司挂名股东,工商登记显示其持股10%,但实际未参与经营,也未领取工资。后A公司指控张某利用股东身份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
辩护要点:
1.张某与公司无真实劳动关系,未实际行使股东职权;
2.涉案资金转账由实控人李某单独操作,张某不知情。
结果:法院以“无实质职务权限”判决张某无罪。
、财物属性:涉案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若财物权属存在争议,或被告人存在合法占有基础,则可能推翻指控。
案例2:个人垫资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争议
王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用个人账户垫付公司采购款,后从公司账户划转80万元至个人账户。检方指控其侵占公司资金。
辩护要点:
1.王某垫付资金与公司划转金额基本持平,存在债务抵消可能;
2.公司财务制度混乱,未区分公私账户。
结果:法院认定“权属不明”,判决无罪。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直接故意。若证据显示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暂借后归还等情形,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3:为救急挪用资金垫付货款
C公司高管刘某为保障供货,私自将公司账户100万元转至供应商账户,两周后从公司回款中补足。
辩护要点:
1.转账用途为公司经营,且有补足记录;
2.刘某未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转移隐匿。
结果:法院认定“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证据链条:指控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若检方证据存在矛盾或缺失,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4:审计报告无法证明资金去向
李某被指控侵占D公司200万元,检方主要证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但报告未核查李某提供的35万元采购发票。
辩护策略:
1.申请重新审计,证实部分资金用于公司业务;
2.质疑审计方法未排除合理怀疑。
结果: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夏军律师的实务建议
1.提前固定有力证据(例如案例2中王某的垫资流水);
2.善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案例4中突破审计报告缺陷);
3.结合行业惯例解释行为合理性(如案例3中紧急采购的商业逻辑);
4.提交类案判例增强说服力(参考本文四个案例的无罪逻辑)。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并非无从下手,只要抓住关键要素,紧扣法律要件,将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事实的抗辩,就能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注重从“行为是否超越职权”“资金是否权属清晰”“用途是否具有正当性”“证据是否形成闭环”四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同时善用会计审计、行业规则等专业工具打破检方指控逻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个人简介:
夏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办案实践,专注刑事辩护,擅长处理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案件。所办部分案件如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网络主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主播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延误险诈骗案、知名平台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案、走私毒品案等分别被《央视新闻》、《东方卫视》、《人民网》、《澎湃新闻》、《搜狐网》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展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与社会价值。如有需要,欢迎致电咨询(微信同号):1362187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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