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名为招商投资,实为恶意诈骗,请时刻提高警惕,多渠道、多方式考察并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勿轻易转款,以防“馅饼”变“陷阱”。

下面,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看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4日,徐某某于在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某某号注册成立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至11月,徐某某以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招标代理公司的名义,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项目信息网发布虚假公告、电话推销等方式,虚构招标代理了《2021年共和县某某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项目》、《西宁市某某提升项目》等事实,在本市城西区以报名费、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骗取36家被害单位、被害人索某某的报名费、保证金共计5456591.5元。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1日间,本案被害人李某、银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某等人分别向西宁市城西刑警大队报案,揭露了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涉嫌虚构工程实施诈骗的行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4月2日间,西宁市城西刑警大队于对上述报案立案侦查,后移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

2022年5月24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向西宁市城西区提起公诉。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主要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认罚。但同时提出其没有对部分项目不构成诈骗。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违法所得5456591.5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徐某某虚构了大量工程项目,利用其注册的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招标代理公司的名义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项目信息网发布虚假公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引诱了大量被害人,骗取了巨额财物。

徐某某虚构项目并收取费用,且未将资金用于实际项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徐某某为实施诈骗,虚构合伙承建高利润工程项目,采取了一系列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支付了报名费、保证金等费用,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徐某某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徐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诈骗罪中,退赔是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尽可能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徐某某退赔的范围应当包括徐某某诈骗所得的全部金额,即5456591.5元,如果其在判决生效后拒不退赔,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确保徐某某履行退赔义务。

律师寄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当前社会投资领域暗藏玄机,部分不法分子以“内部资源”“特殊渠道”为幌子,通过虚构高回报项目设局敛财。这些精心包装的“优质项目”往往暗藏三大欺诈陷阱:一是虚构政商关系,伪造批文合同获取信任;二是承诺超额收益,利用复利滚存引诱追加投资;三是制造虚假流水,通过前期返利套取更大资金。

此类骗局往往呈现三大特征:诈骗者常以“某领导亲属”“央企代理人”等身份自居,通过高档场所消费、豪车接送等方式营造实力假象;项目资料多涉及新能源、区块链等前沿领域,却始终拒绝提供可验证的官方文件;交易过程刻意规避正规渠道,要求通过私人账户频繁转账。

而防范此类经济犯罪需牢记三项原则:首先坚持“四查法”——查企业征信、查项目备案、查资金流向、查合作方背景;其次遵循“三不原则”——不轻信口头承诺、不参与资金代持、不签署空白协议;最后建立“双核机制”——重要投资决策需经专业机构评估与法律顾问审核。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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