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书”合同、理财纠纷、闭店跑路——(引题)

法官提示消费者:谨慎签合同 守住“钱袋子”(主题)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烨捷 实习生 何奕辰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首份《涉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及若干典型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及消费陷阱系列案件细节。其中,有的消费者面对“像天书一样”的理财投资合同,依然签字转账;有的消费者花费9万元购买4次相亲约见服务,结果遭遇“中介跑路”;还有的消费者携带大量现金找人“代办换汇”,却被所谓“银行兼职人员”卷走现金。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件中,不少消费者是在合同签署环节跌了跟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及金融投资前“务必保持理性分析、冷静判断”。

2023年12月,为了早日脱单,小晶(化名)与上海市静安区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花费近9万元购买了4次单独约见相亲服务,合同有效期为4个月。

半个月后,“情感导师”为小晶推送了两位男性,号称相貌端正、年收入可观。然而,婚介公司牵线后,对方均以“有事”“不方便”为由拒绝联系。中介公司承诺的后续沟通也没有下文。

小晶提出退款,但公司以合同约定“甲方(征婚者)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则乙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小晶随后向静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走访发现,这家公司已闭店停业,与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沟通无果。

2024年7月,根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区市场局、区消保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依法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这家中介公司已在消保委介入后申请注销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检察官经多方查证后证实,赵某某在明知其公司存在未了债务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存在恶意注销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小晶有权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提起诉讼。

2025年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小晶的民事起诉状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依法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检法联合调解,小晶与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赵某某向小晶退还部分合同价款约5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陈泽贇介绍,该案中消费者证据意识淡薄,不能提供由公司盖章的书面合同,无法直接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客观上增加了后期维权难度。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还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在某舞蹈机构充值办卡的刘先生,维权时陷入“没有合同”的境况。2023年11月,刘先生在某舞蹈机构充值购买预付费卡,还未上课就遭遇商家跑路,他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在此过程中,刘先生对经营者信息一无所知,且商家提供的后续约课小程序突然下架,刘先生无法提供能直接证明其与商家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更无力证实剩余课次或课时数。

检察官专程到小程序开发公司经营地杭州,调取小程序后台数据,收集包括刘先生等27名消费者的会员卡信息、课时使用情况等内容。最终,27名消费者获得舞蹈公司退还预付款8万余元。

在金融案件中,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暗藏玄机的合同条款、难以留存的维权证据,“天书一样”的理财合同,给消费者维权设置了层层障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包晔弘介绍,近年来,电子签约在理财业务中广泛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易篡改的特点,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数字证书证据来审查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部分金融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缺乏了解,在签署过程中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包晔弘说,理财产品通常涉及多种投资工具组合投资,部分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特征明显,涉及管理人、担保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多方主体,相关案件专业化审判要求高,法律适用难度增加。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介绍,金融理财业态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甚至出现底层资产造假、实际控制人“跑路”、资产管理人失联等问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等民刑交叉风险。而消费者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暴露出金融消费理念薄弱、事后维权意识欠缺等问题。

针对金融投资理财纠纷频发现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风险提示》中提醒消费者,应秉持冷静理性的投资观,“在理财市场中,部分金融机构以高收益为诱饵,利用历史业绩暗示分红保障等手段吸引消费者,甚至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

目前部分金融理财产品合同存在隐性费用,保险产品销售中常出现免责条款说明不清的情况,电子签约还可能存在字体小、默认勾选等问题。据此,法官提议,消费者在签署这种“天书合同”时,有权要求合理的阅读和考虑时间,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后再签约,仔细核对保险险种,防范混淆和“搭售”风险。

此外,基金管理人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完成相关备案,从业人员也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然而,一些非法机构伪造登记证书和备案信息,开展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余韬提醒消费者,在投资前需查验“三证”,即消费者应查验理财产品的“身份证”,通过中国理财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等查询产品信息;核验发行机构的“许可证”,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及有无不良记录;关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确保其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可靠,防止遭遇虚假理财产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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