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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让同事、朋友无偿搭“顺风车”

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但在搭乘中发生了交通意外

造成搭乘人受伤

司机需要承担责任吗?

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边某与陈某系同事,某日下班时,边某搭乘陈某的私家车同行(未支付费用)。途中,陈某车辆与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边某受伤。经交警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边某无责任。

边某治疗结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陈某、于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约30万元。


本案中,先由于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边某。剩余损失,由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边某。 陈某本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 陈 某无偿搭载边某属“好意同乘”行为,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故 由边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由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系典型的“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好意同乘”即我们日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同时也需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司机因情谊允许他人搭乘,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若对提供帮助的司机苛以重责,势必会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故法院会在判决时综合考量,酌定在司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减轻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


来源丨榆阳法院

编辑丨马欣

审核丨张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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