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羁押期内刑事案件不能办结的处理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因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2012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的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审判前的长时间羁押,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也是指的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应当继续办理,但必须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条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既考虑了办案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又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2012年修改,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期限届满就要放人,只有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羁押期限届满必须解除强制措施的立法意图。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羁押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不仅对各种羁押措施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定,而且综合考虑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予以释放,这一法律精神是明确的。但从实践中的情况看,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被羁押状态。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予以释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二,如果案件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应当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是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而无限期羁押,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但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案件确实存在特殊情况,规定对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也是必要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既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不用像羁押措施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比较好地实现了办理案件需要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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