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的银行卡丢失,
可她一直不知道,
捡到卡的人一直使用
“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共刷了她3.1万,
3年后女子登录手机银行才发现此事,
也太狗血了……
3月17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拾获银行卡的免密支付功能持续3年进行盗刷消费,被判处刑罚。
某日,马某无意中拾获陈女士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抱着侥幸心理,他走进附近一家快餐连锁店,利用银行卡闪付功能(小额免密支付功能)顺利地支付了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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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甜头之后,在往后的三年时间里,马某先后多次在快餐连锁店的不同门店以同样的方式消费,盗刷金额累计人民币3.1万余元。
三年后,陈女士在登录手机银行时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有多笔不是自己的消费记录,于是报警。同月,马某携带该银行卡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马某家属主动向陈女士赔偿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得到谅解。
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龙滋霖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案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