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房屋出租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海沧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您的热情好客、遵纪守法,为海沧区的繁荣发展增添了光彩。
为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我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房屋出租人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工作。
落实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主动申报租住人信息,有助于流动人口及时享受均等化、便利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有利于帮您及时预防潜在风险,让您安心出租。
房屋符合出租条件且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的,您应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备房屋出租,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承诺书》。租住人入住、离开七日内应分别采集、注销租住人信息,并确保租住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您可以通过“厦门百姓”APP或微信小程序线上申报流动人口信息,也可以到辖区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报。
“谁出租、谁管理”,您应常态化开展出租房屋日常安全巡查,自主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上报风险隐患、矛盾纠纷等线索,保障租住人居住安全。可以通过宣传推广社区民警“一警一码”,对租住人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提醒和宣传,以防发生被盗、被骗、火灾等案事件。应告知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发现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可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工作是您的责任,也是您的义务,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责任的房屋出租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房屋出租人管理责任:
(一)签订承诺书。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应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备房屋出租,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承诺书》,同步通过“厦门百姓”APP或小程序申请出租房屋自主申报管理权限,如实填报“是否出租”“房屋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类别”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二)布建安防设施。设置防盗门窗、门禁管理等必要的物防、技防设施。有条件的出租房屋,在主出入口安装人脸门禁、人脸摄像机,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三)自主申报信息。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责任人自主申报义务,依托“厦门百姓”APP或小程序,在租住人入住、离开7日内分别采集、注销租住人信息,并确保租住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报送虚假的租住人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租住人,对身份不明的租住人,及时报告属地派出所。提醒租住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24小时内将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7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房屋出租人。告知租住人可以通过“厦门百姓”APP或小程序居住申报、就业申报模块自主申报居住、从业信息。
除此以外,还可以扫描社区民警的“一警一码”,点击“自主申报”版块进行自主申报居住、从业信息,通过“房屋出租人应知应会测试”掌握丰富的房屋租赁知识。
(四)加强宣传防范。组建租住人微信群,用“室牌+姓名”备注租住人昵称,动态管理群成员,及时转发房东群或其他官方渠道发布的安全防范宣传内容。租住人入住前,用好厦门公安“一警一码”,对租住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安全防范宣传,预防发生被盗、被骗、火灾等案事件,告知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实施诈骗、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租住人为流动人口的,按照《流动人口宣传内容》落实好安全宣防教育工作。
(五)落实安全巡查。常态化开展出租房屋日常安全巡查,自主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租住人居住安全。对水、电、煤气等用量骤降或超过7日门禁、视频监控无进出记录的租住人,应当主动关心询问,发现异常的,及时报告属地派出所。接到租住人求助的,应积极予以协助。
(六)报告隐患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上报风险隐患、矛盾纠纷等线索。发现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对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行为,要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敲重点!!!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因此除了房东个人需履行管理责任外,公司宿舍管理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也同样承担着管理责任。若宿管、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也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案例一
3月3日,新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司宿舍宿管韩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新阳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韩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房屋出租人发现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可疑人员、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案例二
2月21日,新阳派出所民警在某出租房内查获违法人员。经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邱某某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新阳派出所已依法对邱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
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承诺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瞒报包庇。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旅馆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旅客信息。
互联网住宿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公安机关登记房源信息,包括住宿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并在房屋出租后的七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承诺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七、《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修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出租人应当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违法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拒绝、妨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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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儿互相提个醒~
一审:郑镉镉
二审:王庆平
三审:庄梅芳
来源:海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