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周
九原区法院有哪些工作动态
一起看看吧~
工作动态
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为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3月12日,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蔡某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行贿罪,谭某行贿罪一案。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社局、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共一百二十余名公职人员观摩庭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王富园,男,1984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
●家庭住址: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解放街南一街小区2号楼9单元301号
●公民身份号码:
15263119840321****
●执行案号:(2024)内0207执2773号
●执行标的:87701.29元
典型案例
跨域诉讼“零跑腿” 线上调解化纠纷
2024年,育儿嫂小李与雇主小王签订《育儿服务合同》,约定小李为小王提供幼儿护理服务,报酬为10000元/月,服务期限为2024年-2025年,另外约定小李如因自身原因提前与小王解除雇佣关系的,需提前10天通知小王,如小李未提前10天通知或者通知后工作未满10天的,小王有权要求小李按照不超过10天的报酬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双方依约履行,某天,小李因家中有事向小王提出离职,并于四日后自行离开小王的住所。
而后双方因工资结算发生争执,育儿嫂小李将雇主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小王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和返程机票费,以及追索劳务报酬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律师咨询费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小李是外省人,往返开庭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较高,且小王家中还有幼儿需要照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陈述各自的意见后,承办法官向小李解释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其擅自决定不履行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法官针对小李的诉请,指出小王拒付小李服务费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小李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计算违约金的数额。
通过承办法官的多次释法析理,双方对立的情绪逐渐缓和,心结解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雇主小王在调解群里当场转账给育儿嫂小李一定的劳务报酬。双方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一袋牛肉干引发的纠纷
2024年12月,许某通过电商平台从朱某处购买三斤烤制牛肉干共计400余元,收货后,许某以该商品无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对被告线上店铺网页进行了详细查看,发现被告朱某系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主要从事内蒙古特产加工销售,其通过家庭作坊制作牛肉干,并依托电商平台销售。原告许某购买的商品属于散装食品,在简易包装袋中确实未注明生产厂家、日期等信息,存在包装瑕疵。
因被告身处外地,为降低诉讼成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开展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指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并非商品存在任何问题都可以据此要求十倍赔偿。如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对预包装食品规定了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严格规定了标签应当标明商品的相关详细信息,但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则没有该标签的强制要求。故消费者不能以散装食品无上述严格的标签认定属于“三无产品”而要求十倍索赔。
被告作为小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但无主观恶意,承办法官告诫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食品标准,依法标注食品配料表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因包装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对其造成误导等损害情形。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返还价款400余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元。
来源丨各相关部门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包头九原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