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淮南寿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寿政秘〔2024〕18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窑口镇真武村、圩村民小组、上东村民小组、窑口街道、窑口村民小组、黄圩村民小组、陶圩村徐圩村民小组、前圩村民小组、南方村民小组、马墙村袁楼村民小组、姚东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王东村民小组、柿园村民小组、聂圩村民小组、楼郢村民小组、马湖村雪圩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小方村民小组、下圩村民小组、宋圩沈圩民小组、南集老圩村民小组、南集村民小组、方圩村民小组、粮台村、庄东村民小组、新建村民小组、王圩村民小组、马岗村民小组、刘圩村民小组、老圩村民小组、康圩村民小组、后圩村民小组、后台村民小组、洪圩村民小组、哈圩村民小组、方圩村民小组、大圩村民小组、鲍圩村民小组、贾庙村油坊村民小组、陈圩村鸭沟村民小组、新房村民小组、团结村民小组、陶小圩村民小组、卅铺村民小组、门西村民小组、马老圩村民小组、后大圩村民小组、古西村民小组、古东村民小组、北集村杨圩村民小组、集西村民小组、集东村民小组、堰口镇大光社区、陶店回族乡陶店回族村、庄台村民小组、庄户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洼林村民小组、塘口村民小组、寺门村民小组、南庄村民小组、桃园回族村、赵郢村民小组、张郢村民小组、新圩村民小组、小郢村民小组、松科村民小组、青年村民小组、丰郢村民小组、大郢村民小组、马店村袁郢村民小组、窑塘村民小组、薛郢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小郢村民小组、马店村民小组、刘郢村民小组、老圩村民小组、河湾村民小组、沟西村民小组、范岗村民小组、北郢村民小组、湖滨回族村周圩村民小组、赵郢村民小组、皂林村民小组、小庄一村民小组、庙沟村民小组、大顺镇袁湖村、中圩村民小组、杨圩村民小组、小郢村民小组、万郢村民小组、塔中村民小组、塔东村民小组、秦圩村民小组、牌坊村民小组、南郢村民小组、孟郢村民小组、门北村民小组、马圩村民小组、黄郢村民小组、胡圩村民小组、大元村民小组、新集村新南村民小组、新北村民小组、老嘴村、上范村民小组、官塘村、周郢村民小组、徐圩村民小组、小圩村民小组、培南村民小组、培北村民小组、陆圩村民小组、刘南村民小组、贾郢村民小组、关西村民小组、东一二村民小组、丁郢村民小组、大圩村民小组、祠堂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下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98.5005公顷(1477.5075亩),其中:农用地35.1964公顷(527.9460亩),含耕地12.4304公顷(186.4560亩)、永久基本农田2.9210公顷(43.815亩);建设用地63.3041公顷(949.56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寿县人民政府组织窑口镇人民政府、堰口镇人民政府、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大顺镇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
窑口镇真武村、窑口街道、陶圩村、马墙村、马湖村、粮台村、贾庙村、陈圩村、北集村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24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0360元/亩;
堰口镇大光社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24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0360元/亩;
陶店回族乡陶店回族村、桃园回族村、马店村、湖滨回族村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76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640元/亩;
大顺镇袁湖村、老嘴村、官塘村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52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928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及寿县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及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窑口镇真武村、下圩村民小组、上东村民小组、窑口街道、窑口村民小组、黄圩村民小组、陶圩村徐圩村民小组、前圩村民小组、南方村民小组、马墙村袁楼村民小组、姚东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王东村民小组、柿园村民小组、聂圩村民小组、楼郢村民小组、马湖村雪圩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小方村民小组、下圩村民小组、宋圩沈圩民小组、南集老圩村民小组、南集村民小组、方圩村民小组、粮台村、庄东村民小组、新建村民小组、王圩村民小组、粮台村、马岗村民小组、刘圩村民小组、老圩村民小组、康圩村民小组、后圩村民小组、后台村民小组、洪圩村民小组、哈圩村民小组、方圩村民小组、大圩村民小组、鲍圩村民小组、贾庙村油坊村民小组、陈圩村鸭沟村民小组、新房村民小组、团结村民小组、陶小圩村民小组、卅铺村民小组、门西村民小组、马老圩村民小组、后大圩村民小组、古西村民小组、古东村民小组、北集村杨圩村民小组、集西村民小组、集东村民小组、堰口镇大光社区、陶店回族乡陶店回族村、庄台村民小组、庄户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洼林村民小组、塘口村民小组、寺门村民小组、南庄村民小组、桃园回族村、赵郢村民小组、张郢村民小组、新圩村民小组、小郢村民小组、松科村民小组、青年村民小组、丰郢村民小组、大郢村民小组、马店村袁郢村民小组、窑塘村民小组、薛郢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小组、小郢村民小组、马店村民小组、刘郢村民小组、老圩村民小组、河湾村民小组、沟西村民小组、范岗村民小组、北郢村民小组、湖滨回族村周圩村民小组、赵郢村民小组、皂林村民小组、小庄一村民小组、庙沟村民小组、大顺镇袁湖村、中圩村民小组、杨圩村民小组、小郢村民小组、万郢村民小组、塔中村民小组、塔东村民小组、秦圩村民小组、牌坊村民小组、南郢村民小组、孟郢村民小组、门北村民小组、马圩村民小组、黄郢村民小组、胡圩村民小组、大元村民小组、新集村新南村民小组、新北村民小组、老嘴村、上范村民小组、官塘村、周郢村民小组、徐圩村民小组、小圩村民小组、培南村民小组、培北村民小组、陆圩村民小组、刘南村民小组、贾郢村民小组、关西村民小组、东一二村民小组、丁郢村民小组、大圩村民小组、祠堂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ouxi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窑口镇人民政府、堰口镇人民政府、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大顺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人民政府(窑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基斌,电话:0564-4428003;堰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 越,电话:0564-4440001;大顺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韩 诚,电话:0564-4799001;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徐海涛,电话:0564-44650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补偿登记事项。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窑口镇人民政府、堰口镇人民政府、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大顺镇人民政府(窑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基斌,电话:0564-4428003;堰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 越,电话:0564-4440001;大顺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韩 诚,电话:0564-4799001;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徐海涛,电话:0564-446500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窑口镇人民政府、堰口镇人民政府、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大顺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5年3月14日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