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审法院大厅
法律意味着什么?
笔者朴素的认为,法律意味着:公平、正义、良知、责任。
哲学家康德与法学家罗翔教授也曾先后提到过: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
然而,本案二审法院是怎么做的呢?笔者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其是达到了“最高要求”还是做到了“最低标准”:
- 老章辩护人于2025年3月3日上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份新证据,以还原2012年拆迁工作的真相,法院当场接收;
- 笔者于2025年3月5日下午向二审法院顺丰快递了“被害人”自愿亲笔书写的为老章正名材料2份,法院于2025年3月6日上午签收;
- 笔者于2025年3月6日下午向二审法院顺丰快递了老章被非法带走前所作的人生回忆录自述诗《忆当年》诗稿及其它证明材料,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上午签收;
- 二审法院书记员于2025年3月6日上午却以“微信消息”这种非正式的方式通知老章辩护人:我院决定不同意开庭审理。
理由是:我院二审期间先征求了石市检察院的意见,后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的意见。虽然部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不予认可,但所述理由与一审期间的理由并无实质差异,并不影响定罪及量刑。部分律师在二审期间虽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并不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不同意上述申请。
老子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一审法庭现场
对于老章目前的遭遇,可谓:闻者伤心,见者落泪。
“被害人”刘某学和赵某明说,老章根本就没来给他们做过拆迁工作,都是镇干部、村干部来做工作、谈补偿的。以下为两位“被害人”自愿亲笔书写的为老章正名的材料:
刘某学
我叫刘某学,身份证号: 130226...
我和章子华早就认识,我们关系很不错。平时也总在一起聊天,对于我在2012年拆迁过程中店铺被滋扰威胁的事儿,我认为不应该是章子华安排的。凭我们之间相处的关系,他也不会安排人对我干这些事儿,从哪方面说也不会是他安排干的这事儿。
赵某明
我叫赵某明,身份证号: 130283…
章子华和我父亲关系很好,把我当侄子,对于我在2012年拆迁过程中车被砸、人被打的事儿,我认为不应该是章子华安排的,他和我父亲的关系也不会安排人打我,他不是那样的人。
一审《起诉书》与《判决书》里却是这样“创作”的:
《起诉书》
《判决书》
如此与一审指控、判决认定互相矛盾的证据材料,二审合议庭,竟然熟视无睹,称“不影响一审认定的事实”!真不知,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影响一审认定的事实?
“重证据,轻口供”的法律原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案件的审理应注重证据和调查研究,而非单纯依赖口供。
与本案有关的具体内容如下:
案件一审判决老章构成两个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笔者旁听了全部庭审过程,但无论是一审阶段公诉机关出示的侦查笔录还是公诉人和法官的当庭发问,笔者都完全没有听到诸如:
- 老章是何时参加的黑社会?
- 参加后为黑社会做了什么工作?
- 跟判决认定的其他黑社会成员之间是什么关系?
- 判决认定老章指使“攻坚组”进行了寻衅滋事犯罪,攻坚组的成员具体是谁?
- 到底是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等之类的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
《判决书》的“创作”更是漏洞百出,矛盾重重。
多名镇干部、村干部以及村民均能证实:
- 2012年的拆迁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居住质量,属于政府行为,由迁安市政府和赵店子镇政府主导;
- 拆迁过程中,政府、公检法和土地所的人都跟着,老章总坐通勤车来镇上,都是跟着两委(镇委、村委)干部一起做工作,老章在此工作中不存在安排他人胁迫村民的行为;
- 老章为人友善,在当地村民中的评价良好,为村里、为老百姓做了不少实事,其完全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安排他人胁迫村民”的行为。
因此,老章完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这些小说叙事六要素的内容,在案件一审指控、判决中无一体现,更与事实真相互相矛盾。
1、犯罪时间问题
(1)在案证据记录的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完全矛盾。
原公诉机关指控第七起寻衅滋事的犯罪时间为“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而在案证据显示,八个指控事件的发生时间均不在起诉书指控案发时间范围内。
(2)一审判决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擅自进行变更。
原公诉机关指控第七起寻衅滋事的犯罪时间为“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将犯罪时间擅自变更为“2012年夏季以来”。
无论一审合议庭在什么时候决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时间进行擅自变更,都应当向被告人老章和其他被指控为“攻坚组”的成员进行核实,而非在证据完全与指控矛盾,且一审合议庭没有讯问任何一个被告人,也没有进行当庭发问并调查核实拆迁时间和滋事时间的情况下,便擅自认定指控的犯罪时间存在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定该起寻衅滋事的相关证据中,被告人老章的讯问笔录提到:“2012年7月份开始针对涉及到搬迁的四百户左右村民房屋进行拆除,起初拆迁工作比较顺利,大概到了9月份,这两个村加起来出现了四十几户“钉子户”,“钉子户”的出现导致拆迁工作停滞、进程缓慢,一直到十月份整个拆迁工作才结束”。
法院既然将上述笔录内容作为了定案依据,何来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不准确一说?
上述在案笔录记载的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完全矛盾的情况下,法院的正确做法应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或通知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而非在没有进行任何核实、核证的情况下,自己创设时间,对老章定罪。
而且即便合议庭为构陷老章有罪,刻意篡改了时间,也无法与《判决书》认定该起寻衅滋事的相关证据完全对应。
2、指控事件和被害人问题
原公诉机关共有八个指控事件,一审法院认定的指控事件有七个。
其中,原公诉机关指控的撞伤邓某中的事件,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仅有邓某中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对该项事实不予认定。
然而,一审法院认定第七起寻衅滋事采信的相关证据中,被害人邓某庆、郭某东、申某英、徐某芹、杨某妹等将近二十名被害人也仅仅只有其相关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依据上述一审法院的评判标准,涉及这些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指控都不能成立,对这些犯罪事实都不能予以认定。
3、多名证人均能证实:2012年拆迁过程中,没有见过一帮人留着光头、光着膀子、露着纹身在村里吓唬村民,村干部和镇干部没有听到有村民反映因不愿意拆迁受到滋扰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对不配合拆迁的百姓实施滋扰行为是听老章的安排,老章对各滋扰行为属于明知”属于无中生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石市一审法院可谓做到了:
不但限制辩护人的阅卷范围,还非法剥夺辩护人的举证权利,不准辩护人将查看案件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出的事实真相在法庭上出示。
本案一审法庭拒绝事实真相,乃至捏造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事实”,辩护人和笔者探访真相后,二审法院却以“不影响一审认定的事实”为理由搪塞。
若二审法院以继续非法不开庭的方式进行搪塞,这样的司法,怎能不让人寒心、失望?那些在法槌下机械运转的司法齿轮,究竟又是在为谁输送着"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权力就是责任”。
总书记指出,权力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日常的工作职责中,更体现在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服务以及对纪律的遵守上。”
老章涉案简介
◆老章,一个被无端扣上“涉黑”分子的古稀老人——18岁生产队长,21岁入党,50多年党龄,48岁于正科级岗位提前离岗退休,被镇书记挽留并推荐至镇办企业打工。在打工的20年里,他努力平衡政企、民企关系,讲公理、得民心,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直至2023年2月16日被石市鹿某区公安在企业工作岗位上带走限制自由至今,冤深似海。
◆2025年1月,一审判决“涉黑”罪名成立,判处7年有期徒刑,老章不服判决,已上诉。
◆老章背负的罪名皆是正常打工履职行为,如今却被无端扣上“涉黑”分子的帽子,他心中满是冤屈。但是,他坚信,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他会像那匹古稀老马,再次奋蹄,为自己的清白而战。
▲2016年国庆老章于延安杨家岭革命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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