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是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判决生效后,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2人作出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决定。

案情回顾

2018年起,李某、王某在邛崃某街道从事粉条生产加工,为使粉条口感更加劲道顺滑,不易碎裂,二人长期在其所生产粉条中违规超量添加食用明矾,并将问题粉条销售至当地多家小吃店、荞面馆,累计销售金额达1.13万元。后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粉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风险。


2024年5月30日,李某、王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示您】

在生产粉条过程中可以适量添加明矾,但明矾中含有铝元素,过量摄入会在人体内蓄积,危害人体神经系统、骨骼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过量添加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食品的生产销售受到众多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从业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能为了改善食品外观、口感而忽视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高度关注食品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辨别食品的安全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编辑 / 孟 懿

一审 / 赵 静

二审 / 陈志航

三审 / 陈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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