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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暨2024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格式条款合同、停车场加价收费、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良好的消费环境。

查处婚纱馆利用格式条款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5月14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婚纱馆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注意事项”含有“已经定了档期租用礼服,伴娘服,婚纱一概不退不换!可改期,可转让其他婚期的新娘。”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查处影院转嫁经营成本侵权案

2024年4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影院检票口处及其手机购票平台上均有提示“3D眼镜收费需自备或影院前台购买”等内容。当事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转嫁给消费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889.62元。

查处娱乐中心停车场加价收费案

2024年5月2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发现某娱乐中心停车场在其停车场公示收费标准为“采用计时收费:10分钟以内免费,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5元……”。经核查,该停车场实际按照“5分钟内(含5分钟)免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

查处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1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泉州某楼盘为了卖车位,打出了“别人爸爸直接下车库 我爸爸还让我淋雨”字样,并配有一个小女孩在哭泣的背景图片,扭曲消费价值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接待中心进行检查并出示被投诉广告牌照片,经当事人现场确认系由其发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刷单案

2024年1月9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网店的财务表格中有“刷单”“佣金”等数据。经查,当事人采取网络刷单方式虚构其淘宝店铺交易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查处某日用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11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日用品店进行检查。经调取当事人监控系统,显示身穿校服的未成年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了3瓶鸡尾酒。经查,当事人在未对消费者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2000元。

查处某超市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4年8月5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酒,通过防伪标签无法查询产品信息。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且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66元,并处罚款3660元。

查处涉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案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陈某经营的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陈某存在生产假冒某品牌益胶泥嫌疑,其产品无法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部分产品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的各品牌益胶泥产品及其主要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62759元,并处罚款116322.8元。


泉州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还有这些……

案例1:

购车合同 “定金”与“订金”之争

2024年10月18日,林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她在某车行看中了一款家用轿车,与工作人员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并交付订金3000元。 随后,林女士多方比价,认为所订车辆价格不够优惠,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商家以收取的3000元实是“定金”为由不予退款。

经安溪县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林女士与车行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载明了汽车品牌、型号、价格、订金3000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再次确认了车辆外观颜色、定金3000元及按揭初审事宜,在聊天记录中3000元表述为“定金”。车行销售经理按合同约定,于2024年10月19日与上一级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向其支付2000元作为购车定金。

本案中,林女士与车行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汽车购销合同》,约定3000元的款项为“订金”,意味着双方已就合同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虽在后面的微信聊天中,车行多次使用“定金”表述,但双方并未约定“定金”性质,也未提到“定金”罚则相关内容,未就“定金”这一条款达成合意,故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定林女士所缴纳的3000元为“订金”,不应适用民法典中定金的规定。同时,林女士属于违约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车行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即车行支付给上一级汽车经销商的2000元定金。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车行退还1000元给林女士,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2:

披萨外卖现活蛆赔付千元

2024年7月23日,市民张先生在某外卖平台下单向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10英寸的披萨,实付款22.89元。随后平台骑手将披萨送至张先生住处。张先生在准备食用时发现披萨包装盒上有数只活蛆,便立即向该外卖平台及该餐饮店反映。外卖平台于2024年7月23日退款22.89元,但该餐饮店表示自己的餐食和包装盒均不存在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餐饮店赔偿1000元。

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订单、事发时拍摄的视频、照片及家中监控视频等,足以证明某餐饮店销售的披萨包装盒上黏附活蛆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餐饮店赔偿张先生1000元。

案例3:

美容店拒退24.5万元预付卡费

2024年11月26日,王女士反映,她因某美容店宣传“充值返现、拉人返利”,让她充值24.5万元,办理了一张预付卡。但充值后未能与销售员取得联系,美容店则以“该销售员已离职”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及退款,与美容店多次协商无果。

经鲤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了解,王女士预付了24.5万元,商家仅赠送价值3万元礼品,未再提供服务,且拒绝退款。执法部门认定,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女士保留价值3万元礼品,美容店退还款项21.5万元。

案例4:

“天然水晶球”材质争议引诉讼

某公司通过网店销售水晶球摆件,林先生在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水晶球”找到该店铺,了解商品详情后下单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天然原石水晶球”的摆件3个。收货后,林先生发现水晶球的材质并非天然水晶,认为该公司销售假货欺骗消费者,因此将网店起诉至永春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其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处购买了水晶球,该店铺对水晶球的名称命名虽系非正确命名,但是在购买须知里告知了林先生所购水晶球是天然矿石加工。该店铺里有不同材质的“水晶球”,且不同材质的价格区分度较大,林先生作为理性消费者,应该能够识别商品详情页里所展示的介绍内容及图片系“天然原石”水晶球,并非其所主张的“天然水晶”球,且应该能够认知其所主张的“天然水晶”球体如果直径达25cm和38cm,其价值必然远高于下单的价格,故法院对林先生的主张不予认可,林先生最终败诉。

案例5:

酒店“一房多订”致顾客无房入住

2024年2月12日晚,陈女士反映,她提前在平台上预订了台商区某酒店房间,到达酒店后却被告知没房无法入住,要求赔偿并安排入住。经台商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人员核实,该酒店在多个平台发布预订信息,因未及时同步更新预订情况,出现一房多订的现象,导致酒店预留房间不够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店退还房费856元,并承担陈女士的打车费和入住其他酒店的差价共计750元。

案例6:

直播间旅游套餐暗藏“合同陷阱”

2024年,泉州市文旅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某平台直播间购买了泉州某国际旅行社的旅游项目,遭遇无法退款的困境。执法人员在深入调查这起投诉时,发现该旅行社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遂立案展开全面调查。

经调查,泉州某国际旅行社通过某平台大肆销售在线包价旅游产品。为节省成本,旅行社将招揽的游客通过“网络供应商”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接待。截至2024年5月22日,该旅行社在网络平台销量惊人,共售出13821单,其中已核销1724单,实际组织了9个包价旅游团。但针对这9个旅游团,旅行社均无法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

在旅游行业,合同是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依据,没有合同,游客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权益保障等都处于模糊地带。不仅如此,9个包价旅游团中,有4团旅行社仅能提供与“网络供应商”的沟通信息,对于实际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及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证明却无法提供。这些“不合格供应商”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资质,为游客的旅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埋下巨大隐患。泉州市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旅行社行为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严厉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95元,并处罚款40000元。

‌从“订金套路”到“直播陷阱”,典型案例折射消费维权新难点。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应留存合同、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遇纠纷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经营者须严守法律红线,莫因“小聪明”付出“大代价”。

来源_泉州通客户端

编辑_李华燕

审核_陈文经、朱亚雯、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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