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之理,致知于行。为让民事审判的智慧与温度融入社会肌理,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民理致知》栏目,下设“民·案”“民·法”“民·事”三大子栏目,构建起司法实践与公众生活的桥梁。“民 · 案”聚焦民生典型案例,解读百姓身边的民法典。“民 · 法”依托沙龙、短剧等载体,沉浸式普法。“民 · 事”串联民事审判庭支部建设的大事记。“裁判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引导一种风尚”,民理致知始终在路上。
本期“民·案”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出公益诉讼案例。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在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诉前沟通机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近年来,上海市消保委在履职过程中调查发现,随着手机智能化、短信互联网化,106号段(106开头的号码)短信平台已成为垃圾短信的主要发送源头。几大短信运营商未能严格落实短信提供者的主体信息核验及短信发送者的签名审查责任。部分商业短信以“积分兑换”“账户异常”等内容引诱用户点击短信内链接,导致消费者频繁遭遇营销骚扰甚至诈骗信息,个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此,今年2月,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一中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依法实施106短信息实名制,将所有推送短信息实名标注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并在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时明确标注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名称。
因本案涉及不特定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保护,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上海一中院主动联系上海市消保委,多次进行沟通协商,以期从凝聚各方共识、节约司法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达成有效诉前调解方案。
在诉前沟通会上,上海市消保委秘书处副秘书长唐健盛介绍了目前106短信对短信内容提供者信息错标、模糊标注、不标注等不规范情况,并提出了应在短信端口运营商处进行集中整治。他强调,公益诉讼旨在推动行业系统性整改,而非单纯追责,最终目的是希望运营商正视问题、主动担责。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方方则指出,短信运营商作为信息传输的重要主体,有义务履行监管责任,从源头阻断违法短信传播链条。三大运营商若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建议上海市消保委在为消费者维权时可加强与三大供应商进一步沟通,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敦促其从源头查摆问题,共同协商形成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回应广大消费者的诉求,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消保委针对以上共识,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相关负责人深入沟通,并转达了上海一中院对其作出的整改建议。
三大运营商均对此表示接受,并制发《承诺函》承诺:对于有歧义或无法清晰标识短信内容提供者的签名,将使用短信内容提供者的企业名称进行标注。
此外,三大运营商还承诺,今后将采取多项改进措施,如采用“先登记,后发送”的事前登记机制,对短信内容提供者主体信息进行事前审查并审核登记,以此提高短信内容提供者主体信息辨识度;对短信内容提供者的签名进行审查,对模糊签名进行专项治理,将“积分兑换”“积分清零”等通用词加入签名黑名单库,有效校验并拦截违规签名;设立垃圾短信屏蔽机制、“短信免打扰”服务等多种屏蔽路径,给予用户接收106短信的充分自主选择权。
上海市消保委对三大运营商的承诺内容表示认可,并表示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承诺转化为实效。
至此,通过多方合力,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在立案审查阶段得到了有效化解。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前会商和调解工作是上海一中院发扬“枫桥经验”,通过多元共治推动社会矛盾源头化解的生动实践。下一步,上海一中院将联合上海市消保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以诉促治”的制度价值,通过司法与行业监管的衔接,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法治保障”的治理闭环。
文 | 于诗怡
值班编辑 | 郭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