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如何确定会见的内容?
辩护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会见当事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会见的内容当然也就不同。比如。在侦查阶段,会见的主要目的就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目的就是核实证据,听取当事人对事实以及证据的分析意见,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审判阶段,会见的主要目的就是研究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并且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即使是每一次会见之间、其目的和内容也并不相同。比如,第二次会见和第一次会见的目的和内容就有很大的区别,收到一审判决书后10日内的会见与平常的会见也完全不同。所以辩护律师每次在会见之前都要明确,这次会见是处于什么阶段,会见的目的是什么,要向当事人提问哪些问题,要沟通哪些问题、要解决哪些问题。如果律师不考虑这些问题,会见就成了没有目的的会见,会见的内容也无法事先确定,会见时就只能跟着感觉走、这样的会见效率不高,也无法实现会见的目的。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二、几类不同律师会见的协调处理
在有不同律师需要会见的情况下,会见就变得复杂起来,辩护律师必须根据案件需要,处理好与其他律师会见的关系。实践中有几个操作方法可以参考。
(1)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让出一个会见名额。遇到亲情会见或者事务会见等情况时,一般都需要辩护律师配合,适当地做出变通处理。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需要经常性地会见当事人,而且辩护律师在该阶段会见的工作量也不太大,所以可以腾出一个名额让给非辩护律师会见。
(2)审查起诉阶段要保证辩护律师会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完卷以后就要开始与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需要会见的次数就会多起来。只有一名辩护律师会见可能忙不过来,根据案件需要,非辩护律师可能就要让出会见名额。
(3)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停止非辩护律师会见。特别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商量的事情比较多,需要高频率会见,事务会见或亲情会见就需要停止,给辩护会见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