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邓君 通讯员 张雅慧 陈诗媛 尹科

滥用“仅退款”规则“薅羊毛”,此类不诚信行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整形手术术前告知漏洞百出,消费者术后嘴巴无法正常闭合,美容公司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判承担相应责任……3月13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广州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呈现新的特点:案件总量稳中有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高;新兴消费领域问题增加,经营不规范问题亟需治理;服务类消费风险多样,预付式消费矛盾集中。

发布会上,十大典型案例正式亮相,这些案例紧密围绕食品安全、电商售后、医疗美容、婚庆服务、健身打卡等当前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其中,在网络平台交易方面,明确了商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厘清了平台责任边界,清晰界定了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处理服务合同纠纷时,着重强调不得通过诱导性营销损害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美服务行业术前告知不足这一突出问题,借助司法鉴定精准明确诊疗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这些典型案例,既对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形成有力约束,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引导消费者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充分展现出广州法院运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的坚定决心。

据悉,接下来,广州法院将持续全面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推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助力广州实现“广聚天下客、广卖天下货、广货卖天下”的目标,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法治护航粤港澳大湾区消费升级新高地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附: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

一、某贸易公司与汤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店铺,汤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女包。汤某收到女包后,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该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要求汤某选择退货退款。平台介入后,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汤某的“仅退款”申请,并予以退款。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汤某退货,但汤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公司遂起诉要求汤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维权支出。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下同)第五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需遵循诚信原则。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该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规则虚假申请退款且拒绝退货,违反诚信原则。商家多次催告后,汤某仍不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商品,故支持某贸易公司要求汤某支付货款的主张。汤某对纠纷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其不诚信行为应受惩戒,故酌情支持公司的维权支出。

3、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强调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裁判厘清平台规则边界,警示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售后机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刘某与某科技公司、某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医用儿童软糖198瓶,该软糖系某科技公司委托某医药公司生产。刘某认为该软糖违规添加某类维生素,且受到行政处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明,某类维生素可以添加在食品中,但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儿童软糖。诉讼期间,刘某确认产品款项已退还。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在生产案涉产品时违规添加某类维生素,不符合食品生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刘某主张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刘某一次性购买案涉产品198瓶,足够1人食用11年,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且刘某对此未作合理说明,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案涉产品每瓶的数量、每天食用量及保质期等因素,按照刘某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支持其惩罚性赔偿金。

3、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解释施行后典型的裁判样本,确立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的裁判规则。既严惩生产者违规添加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底线,又遏制索赔牟利倾向,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为类案审理提供裁量参考。

三、赵某与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食品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肉类食品15份,付款2640元。后赵某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肉制品含有谷氨酸。此后,赵某再次购买同一商品100份,付款17600元。赵某后又将该肉制品送检,检测出谷氨酸、氯化钠等物质。赵某据此主张案涉产品中含有味精而未予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但未果。赵某遂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食品的配料表,食品配料包含猪肉、食用盐、酿造酱油等,赵某提交的食品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谷氨酸和钠来源于其所称的“味精”,也不能排除来源于上述食品配料的可能性。基于赵某未能证明案涉食品中含有味精,也未能证明本案存在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欺诈的情况,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3、典型意义

本案旗帜鲜明地提出消费者维权需以真实消费和客观事实为基础。通过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否定无事实依据的索赔请求,既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维权,为遏制恶意制造纠纷、净化营商环境提供示范案例。

四、秦某与某摄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某摄影公司长期从事策划创意、摄影服务等业务。为婚礼留念,秦某委托该公司提供婚礼拍摄服务,服务总费用4500元,服务内容包括交付3-5分钟即日快剪、4-6分钟婚礼剪辑、一部40分钟以上的全程视频、附赠30秒婚礼预告。后该公司仅向秦某交付了3-5分钟即日快剪及附赠的30秒婚礼预告,其他成品经多次催促一直未交付。秦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摄影公司未依约交付全程视频及婚礼剪辑,构成违约。鉴于其已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交付了部分成品,故酌情判决退还服务费4000元。此外,婚礼摄影的场景和人物不可再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承载的精神利益远超成本价值。某公司未交付婚礼录像成品给秦某精神上造成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其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水平,酌情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典型意义

本案在婚庆服务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凸显婚庆场景的不可逆转性与重要情感价值。判决警示婚庆行业需以更高标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服务瑕疵造成消费者终身遗憾,同时推动行业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助力构建专业化、人性化的婚庆市场。

五、陈某与某美容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陈某经朋友介绍到某美容公司咨询医美项目,该公司向其推销唇部整形,陈某表示预算不够,该公司遂为其推荐贷款项目。陈某在该公司推荐下办理了高利率的分期贷款,并进行了唇部整形手术。术后,陈某发现其嘴巴不能正常闭合,遂起诉要求某美容公司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某美容公司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陈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美容公司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并未向陈某明确告知术后可能会出现的相应风险,其术前告知不完善,影响了陈某对美容方案的选择。根据鉴定结果,某美容公司的诊疗行为与陈某嘴巴不能正常闭合存在关联,故可认定该公司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陈某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结合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某美容公司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医美服务行业术前告知不足的现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判决警示医美机构须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规范贷款营销行为,推动行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六、谭某与某体育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谭某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动感单车”商品,并参加“连续打卡88天,全额返现”活动。谭某提供的APP运动记录显示其在6月17日、18日完成了活动要求的运动量。后谭某发现该两日线上服务器异常,未同步记录其打卡信息,经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起诉要求某体育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谭某的APP运动记录显示6月17日、18日的运动量符合活动要求,运动设备、时长等数据与日常习惯一致,结合某体育公司后台数据显示的APP卡路里信息,表明谭某该两日均有进行打卡活动。某体育公司的活动公告和信息推送曾告知存在打卡断档风险,故谭某出现断档记录属于合理范围。从消费者角度看,APP运动记录是判断运动情况的便捷方式,谭某作为消费者难以知晓其数据是否成功上传。因此认定谭某已完成打卡任务,判决某体育公司按活动规则向谭某返还全额购物款。

3、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运用物联网数据比对技术,认定消费者实质履行“打卡运动”义务,破解因系统故障引发的争议。裁判体现司法对新型促销模式的包容审慎态度,强调商家应以技术手段保障活动透明度,避免将技术风险转嫁消费者,为数字化消费场景下的权益保护提供范例。

七、肖某与某电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肖某在某电商公司的品牌自营店铺中购买了电热水器一台,使用后发现热水器无法正常加热至设定温度。肖某多次向该电商公司、生产厂家及监管部门反映,但该公司以经过两次售后检测均未发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或换货。肖某主张消费欺诈,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组织现场勘验,可以确认热水器无法正常加热达到设定温度,现场厂家技术人员也认可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某电商公司虽已尽到对所售商品的进货查验义务,亦对消费者的售后申请进行了处理,但由于受到此前厂家售后人员错误检修结论的误导,致使肖某维权受阻。该电商公司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肖某因无法正常使用热水器的损失及维权支出,判定公司除退还货款外,还需承担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本案未局限于委托鉴定的传统思路,通过现场勘验高效查明产品质量问题,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度。判决确立电商公司在误导性售后结论中的相应责任,倡导以常识化、便民化方式化解纠纷,为民生案件“低成本、实质性解纷”树立标杆。

八、陈某与刘某、某平台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陈某通过某平台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一款翡翠手镯。刘某在销售页面描述手镯有纹,并提供了手镯的视频。陈某收货后发现手镯存在多处裂纹且内径尺寸与描述不符,遂要求退货退款。刘某主张裂纹为陈某自身造成,拒绝退款。陈某遂起诉要求刘某退货退款,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当庭播放手镯视频和对比手镯实物,正常播放视频无法看到对应的纹路,但将视频放大且慢放则可看到,说明案涉手镯在交付之前已存在陈某所主张的裂纹。刘某虽已介绍手镯有纹,但经当庭比对,手镯实际存在多处裂纹而非自然纹路,且内径尺寸与介绍不符,严重影响价值,其行为构成违约,陈某有权解除合同。某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履行披露卖家信息等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刘某退还全部货款,陈某退还手镯。

3、典型意义

本案细化网络交易中商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明确出卖人需以显著方式披露商品关键信息,不得以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厘清平台责任边界,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买卖双方互信提供明确指引。

九、王某与金某公司、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王某与金某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协议,共支付5万元。后金某公司停止营业,王某尚余19700元健身课程费用未使用。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赵某,金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华某公司的品牌,并以华某公司直营会所的名义对外宣传,华某公司通过统一的品牌管理和运营支持对金某公司进行控制,包括使用统一印制的销售合同、参与例会及财务监管等。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两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两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高度控制与关联关系。金某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履行合同中均使用华某公司的品牌,消费者基于对该品牌的信赖而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其有充分理由相信两公司系混同经营。故判决金某公司、华某公司共同向王某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用。

3、典型意义

本案穿透关联企业法人独立人格,认定品牌混同经营下的共同责任,有效遏制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判决强化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警示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公司架构损害消费者权益,为健身、美容、教育等预付费行业规范经营敲响警钟。

十、谢某与某运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谢某年近七十岁,一年内其与某运动公司共签订28份《私教协议》,并向该公司支付百万余元私教费。私教协议约定的课程为拳击、普拉提等。实际履行中,某运动公司存在同一时段内叠加扣除不同课程费用的情形。此后,谢某以身体不适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该公司未予同意。谢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尚未履行部分以及多扣的课程费。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具有显著人身性,且从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及上课频率来看,明显不适合老年人,故支持谢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判令公司退还尚未履行的大部分费用。对于谢某要求某运动公司返还多扣课程费的问题,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允许同一时段内叠加扣费,且该公司曾于某日同时段扣除谢某8个课程的费用,明显违背常理,故亦支持谢某该部分请求。

3、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诱导性营销损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针对无正当理由重复扣费的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划清依法经营边界。本案为规范老年人消费市场提供了司法范本,既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又引导广大老年人增强理性消费意识,从而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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