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诚信·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持续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3月14日上午,泗阳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民一庭负责人朱兴剑介绍了泗阳法院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民一庭法官王春雪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制假售假、以次充好、预付卡“卷款”跑路等欺诈消费者行为逐步向网络直播领域延伸,2025年,泗阳法院共审结涉及网络买卖合同案件513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买方违约赔偿请求等方式弥补消费者损失、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01
网络购物货不对版
可以要求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通过微信向钱某购买一岁半的茶杯比熊犬一只,花费2680元(含运费)。几天后,张某收到体弱患病幼犬一只。张某随后将该宠物犬送去治疗,花费2490元。对此,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钱某退还货款268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8040元,并承担宠物犬治疗费用249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张某依约付款后,钱某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交付约定宠物犬。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钱某将患病幼犬冒充成年宠物犬交付张某,其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张某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钱某向张某赔付三倍货款共计8040元,并承担犬只治疗费用249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出卖方销售的产品应当与买受人购买的一致,如有“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的情形,则构成欺诈,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2
一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应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与宿迁某机电公司签订《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并支付价款88000元。空调安装后,刘某发现空调制热效果不佳。经鉴定,该机电公司提供的6台室内机铭牌与商标均系伪造,非原厂产品。宿迁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某,其持股比例100%。因该机电公司被多名消费者起诉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唐某于2024年3月将该公司注销。现刘某起诉要求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宿迁某机电公司销售伪造产品,构成欺诈,刘某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唐某作为宿迁某机电公司唯一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躲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应对宿迁某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唐某向刘某退还货款88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64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一人公司在明知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该注销行为并不能成为股东免责的理由,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在公司涉及多起消费者维权诉讼后,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03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惩罚性赔偿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石某售卖一款减肥产品。2024年8月底,刘某通过微信向石某转账750元购买了该减肥产品。刘某在服用减肥产品一周后,出现头昏眼花、全身无力、心跳加速的症状,且无法和石某取得联系。2024年9月,刘某购买试剂对该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发现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原料,刘某将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裁判
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石某向刘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000元。达成协议后,石某现场向刘某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发展,“微商”以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购物渠道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产品责任纠纷。对此,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勿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面临惩罚性赔偿;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加强甄别,如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