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即日起,兴庆法院开设“315案例说”专栏,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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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装修就没有不踩坑的”,这是一些老百姓对装修市场的评价。装修过程中,消费者要操心装修公司是否靠谱、装修材料是否优质、装修设计是否美观、工程进度跟没跟上等方方面面,同时还需要经常和物业公司、邻居、装修公司、施工工人反复沟通,往往是“身累”又“心累”。甚至还有装修公司在装修中途“玩消失”,消费者要怎么办?近日,兴庆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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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马某参加某公司开展的装修“店庆”活动,在诱人的活动力度下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总价为80000元,约定工期为2个月,装修款根据进度支付。装修过程中,马某陆续支付装修款60000余元,但四个月后,该公司仅完成砸墙、改水电等基础工作后就“失联”了。马某多方寻找该公司及相关施工人员未果,无奈将其诉至兴庆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装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该公司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某对案涉房屋现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根据双方合同所附工程计价清单和现场施工情况,法院酌定该公司向马某退还装修款45000余元,并判决该公司向马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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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虽马某赢得诉讼胜利,但想要及时入住新房的美好愿景也无奈破灭。面对装修中的“坑”,消费者应当如何积极、有效地维权呢?
一、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多对比实力和口碑,不要轻易相信装修公司所宣称的巨大优惠力度,不要因贪图便宜而入“坑”;
二、在选择好装修公司后,一定要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留存好装修过程中与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设计人员针对装修具体问题的通话聊天记录;
三、要按照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同时要及时监督装修公司工作进度;
四、发生装修纠纷后,切莫着急解除合同,找寻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而是应当在沟通无果后,及时对装修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待固定相关证据后,再行解除合同,寻找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以免诉讼时陷入被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