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4〕642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从事共享单车、外卖送餐、环卫、邮政(含快递)等城市公共服务行业所需的电动自行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二、登记时间

(一)集中登记时间: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常态化登记时间:2025年5月1日以后。

三、登记地址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预登记。具体安装地点将同步在“虞城县融媒体中心”“平安虞城”“虞城交警”等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也可以在“虞城县电动车上牌服务代理”微信公众号查询。电动自行车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机关等可预约上门开展电动车登记备案服务。

地址:木兰文化广场、两河口公园。

四、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为方便广大车主快速有效办理登记备案上牌,通过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由车主根据需求自愿选择登记备案上牌方式,切实提高登记备案上牌工作效率。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公布的指定地点安装标识牌,并现场校验车辆,应将电动车拆除车篷等加装改装设施,并将电动车恢复出厂式样;

(二)电动车所有人应将电动车送至登记备案业务办理点现场,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

(三)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

(四)提供购车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明、CCC证书等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对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需在所辖乡镇村(居)委会开具电动车合法来源证明,在登记业务办理点签订《电动车来源承诺书》,如实说明车辆合法来源、归属等情况后,予以办理登记业务。

五、登记管理

(一)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备案后,免费安装全省统一式样国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绿牌)。

(二)对符合国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类型的电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

(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备案后,安装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号牌(黄牌)。

(四)对安装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措施(具体政策待制定后另行发布)。

(五)自《通告》发布后购买的非国标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六、登记工作监督管理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依规有序开展,特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370-4193666,如广大人民群众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业务时,遇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

七、其他事项

(一)倡导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提倡车主对不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车,采取“以旧换新”等形式,尽快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办理登记、注册等业务。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法定年龄,要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开展常态化管控治理工作。

(四)本《通告》由虞城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关于电动车上牌、备案管理咨询服务可以扫码关注“虞城县电动车上牌服务代理”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查看车辆电子凭证、电子保单、查询登记网点、查看文明劝导记录、办理车辆过户、车牌补办、咨询、投诉、建议、保险购买等业务。

八、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3月11日

线上办理步骤:

2、点击左下角窗口


3、进入程序后进行填报信息、自助上牌即可


来源:虞城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赵婉

审核:江滢 江传

终审: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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