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3日作出的“沧县市监处罚〔2025〕130921250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沧州顺州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杨某购买10吨君正牌氢氧化钠,每吨价格1220元,货款合计12200元。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个客户,货款合计20000元。2023年7月2日又在杨某那购买5吨君正牌氢氧化钠,每吨1220元,加上五个吨包包装费160元,货款合计6260元。以每吨3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兰州客户,货款合计17000元。两批货物货值金额共37000元,获利18540元。沧州顺州化工有限公司知道自己购进的君正牌氢氧化钠为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及相关票据。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沧州顺州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540元;
2.罚款3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