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财富管理公司主张以曾某屡次未到达公司的考核标准,在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完成考核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或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来源: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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