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4年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持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各级政法委关于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在法定职能范围内融入区综治中心运行工作,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近日,海沧法院通过“示范调判+部门联动”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群体性劳资纠纷,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力保护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据悉,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系本市石材加工企业。李某等人入职后,与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并未与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签订劳动合同。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认为,根据政府文件规定,其已为矿山石材外来工办理工伤保险,无需再为李某等人补缴社会保险。
70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主张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存在混同用工等不规范问题,要求解除与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返还垫付社保费用、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等共计500余万元,另有多名劳动者还因工伤问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主体并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该系列纠纷劳动者诉求标的虚高,而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关停矿场,停工停产期间损失巨大。为快速化解该群体纠纷,法院选取部分案件先行示范调解、判决。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等劳动者仅凭工作地点变化主张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存在混同用工依据不足。根据《劳动合同》关于月工资的约定和李某等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法院认为虽然李某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且不符合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但结合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李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认定李某等人在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
因双方立场经多次调解始终无法拉近,海沧法院遂作出5份示范判决,判决:一、李某等5人与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二、驳回李某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应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示范判决作出后,海沧法院全力跟进后续案件的调解。在代表性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指出企业不规范用工规避法律义务的问题,也同步引导劳动者放弃不合理诉求,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示范判决结果弥合双方分歧。
经法院主持调解,促成一名劳动者与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就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一份调解协议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及期间,确认劳动者与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另一份调解协议约定由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一次性支付劳动者61000元。在示范判决的基础上达成的示范调解,为剩余纠纷的全面妥处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为促成剩余纠纷的全面化解,海沧法院趁热打铁,依托区综治中心,协调区人社局、区工商联共同跟进开展调解工作。区法院全面加强调解指导,提供示范调解判决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等,赋能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使他们能更加游刃有余地减少双方的分歧,拉近双方的距离。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其余劳动者根据示范判决和调解结果与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建材经营部陆续达成诉前和解协议。
据介绍,通过“示范调判+部门联动”,该系列案最后以5件判决、2件调解、63件诉前终结形式妥处,成为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