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法规,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职责、认定、经费安排、禁止行为、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等方面都明确了相应要求和法律责任,为古树名木的全生命周期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中,首次界定“古树”为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对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为“一级”,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为“二级”,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为“三级”,并赋予省级政府调整城市内古树保护等级的权限。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同时,《条例》明确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地方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并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这种动态监管模式有助于时刻掌握古树名木的最新动态,为古树提供“一对一”的“管家”服务。
此外,《条例》也强化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体系,完善了处罚标准。比如,对于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建设项目选址、建设时未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对其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阶段。
原标题:《古树名木保护条例》3月15日起施行,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最高可罚百万元
栏目编辑:金志刚 题图来源:杨建正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金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