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商丘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9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某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21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1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的特种作业人员牛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对商丘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6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商丘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加油站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四.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裁量等次,该加油站违法裁量等次为“一般”。处理结果: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商丘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7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商丘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王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2024年1月4日,梁园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进行检查时,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发现一商务车形迹可疑,经检查发现该车未经许可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梁园区应急管理局认为该案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非法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应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
来源:sqtv热线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