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1日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我省首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审结并生效。该案判决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能否被认定为“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2023年2月,原告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进行文生图创作,经过多次迭代和PS软件手动修改完成作品《伴心》,发布于个人社交平台。同年4月,林晨在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完成美术作品登记。2023年11月,杭州某技术公司在社交平台多次发布爱心气球模组安装视频及图片,与《伴心》高度相似。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微信推文中使用了平台上的这一图片,并在商业区湖面内建造半个爱心气球的立体装置。林晨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遂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的关键在于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认为,林晨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同时认定林晨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相应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林晨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侵权方在其社交平台连续3天公开向林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林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原告林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判决。(韩雷)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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