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形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经核实,被告二系案涉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致使原告身心遭受了创伤,也给原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被告至今未进行赔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王建强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0000元;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一辩称,已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二全部承担;原告诉求的各项损失明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对于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核减;事故发生后已经向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
被告二辩称,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医疗用品、财产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认可;护理费、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标准予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计算;医药费按照正规发票予以计算;对本案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
律师观点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次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案涉小型轿车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一再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50000元。
二、被告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7000元。
三、被告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一800元。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承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