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工作报告里的上海行人闯红灯案刷屏了。这个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能成为年度法治标杆案件呢?咱们先来看案情:行人周某闯红灯撞上电动车,骑车人摔倒后遭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碾压身亡。法院最终判定行人负主责获刑两年半,电动车超速负次责,司机无责。
这结果一出,网上就问:机动车怎么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我提醒一下,法律不是和稀泥,法官用了三个关键证据给司机“辩白”了,首先,司机是绿灯后起步;其次,受害人凌某倒地位置距车辆仅1米,反应时间不足2秒;而且当时车速仅3-7公里/小时。这些证据串起来是完全符合《刑法》第16条"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司机既没违章也没过失,事故完全是第三方违法行为引发的。
这让我想起去年我代理的河北男孩骑行案。男孩随父骑行时突然摔倒,被正常行驶的姜永亮司机碾压身亡。公安机关最初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司机,但我们介入后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涉事路段未交付使用、男孩未满12岁,脱离监护人,还存在违规骑行。我们认为该案符合刑法第16条的"意外事件"标准。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过这次最高法提到的上海行人案可以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动态司法标本。
那么,从骑行案开始我们一直在呼吁激活刑法16条。希望唤醒这一沉睡条款。激活刑法第16条,正是推动法律从“结果本位”向“过错本位”转变的关键。正如正当防卫条款曾被忽视多年,直到昆山反杀案后才被广泛适用一样,意外事件条款的适用,可以促进法律公平性的回归。
这两个案件的另一个启发在于,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身份标签。长期以来,社会惯性认为行人、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而机动车是“强势群体”,因此出了事往往要求机动车全责。但真正的公平,不在于“谁弱谁有理”,而在于“谁违法谁担责”。
“规则之下,谁的责任谁承担。” 这句话听起来简单,但真正做到却不容易。上海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样本,当司机没有过错时,法律应当保护他免于入罪。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发就是让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让“谁弱谁有理”绑架法律,才是我们法治的终极价值。大家觉得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