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查相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东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自2022年6月起,当事人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系列电子旅游合同,合同中存在免除经营者在未尽提醒和求助义务、违约等情况下应负法律责任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营市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营市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取菜区、餐桌、自助区、调料区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实际经营过程中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东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收取业主电费案
2024年5月,根据投诉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商户电费23592.72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给商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营区某购物超市销售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商品案
2024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购物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粉丝包装上擅自使用“龙口粉丝”,该产品未按照“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生产,不符合“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技术规范,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质量及来源等造成混淆误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河口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根据投诉线索,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商品货架上摆放的被投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垦利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3月,根据投诉线索,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某中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患者的药品龟甲胶、阿胶已经超过有效期,在配药室陈列的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及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广饶县某车品总汇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某车品总汇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店在售的2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由出厂的48V锂电池改装为72V铅酸电池,不符合GB17661-2018中4.1和6.3.4.3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负责的某项目60-66号楼16台电梯的检验报告均已超期,上述电梯均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利津县某酒水副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4月,根据群众投诉,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酒水副食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 “天朝上品(贵人)酒”和“天朝上品(众)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现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地产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山东某地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含有“项目选址某公园旁,5分钟举步湖畔”“沿道路向北驾车仅需4分钟”等内容,存在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大众新闻记者 陶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