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A公司因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需向A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B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B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且其主要生产设备已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经评估后仅够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法院依法将B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A公司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在案件终本后不久,A公司发现C公司愿意为B公司提供担保,以换取执行程序的暂缓。A公司与C公司协商后,C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执行担保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引入执行担保程序,并暂缓对B公司的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C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且申请执行人A公司同意引入执行担保。因此,法院决定暂缓对B公司的执行,并将C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纳入执行范围。若B公司在暂缓执行期间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将直接执行C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以保障A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担保期间,B公司积极筹集资金,最终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履行了全部义务。法院随后解除了对C公司担保财产的查封,并终结了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执行担保的法律依据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换取暂缓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担保的具体要求,具体规定将在后述段落中阐述。
二、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
1、可提供人保或物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担保。本案中,C公司作为第三人,自愿为B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执行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担保的引入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这是因为执行担保本质上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一种暂时性让步,需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在本案中,A公司同意C公司提供的担保,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法院据此决定引入执行担保。
三、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
1、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的引入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暂缓。
在本案中,法院决定暂缓对B公司的执行,给予B公司一定的履行期限。这一措施既为被执行人争取了时间,也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在暂缓执行的期限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对申请执行人的保障
执行担保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种额外的保障机制。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担保可以防止案件因终本而陷入僵局,同时也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律师寄语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有的企业“我欠人”和“人欠我”甚至债权债务数额较大。这些债权债务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得以明确后,其法律文书的执行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就这些企业本身而言,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是由于此案的债务人,又是彼案的债权人,多角债务互相制约形成了复杂的债务链,使得这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走向良性循环。
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执行担保制度为解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对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通过引入第三人担保,可以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保障,同时也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履行时间,有助于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执行担保制度的合理运用,不仅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还能促进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也请各位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注意这一重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