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人
顾晨毅
GUCHENYI
立案庭
庭长
法律硕士
编写人
谢南南
XIENANNAN
执行裁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盖某林、盖某朝等与上海某文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内已特定化的职工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可以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后,社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该账户汇入被执行人企业的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用以向死者家属支付;死者家属据此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词:
执行 其他执行案件 工亡补助金 特定化 排除执行
基本案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文旅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在河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利害关系人盖某林、盖某朝、封某联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称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的员工盖某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保机构将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885067.48元(币种下同)按规定转入参保单位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银行账户。因该账户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冻结,故利害关系人作为盖某平的直系亲属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
法院经审查查明,封某联、盖某林、盖某朝系盖某平近亲属。2021年7月22日,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在河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转账885067.48元。2022年1月14日,该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职工盖某平,2020年12月1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3月15日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应支付到与参保人员有劳动关系并与参保缴费信息一致的参保单位账户。故该中心将盖某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合计885067.48元拨付给参保单位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沪0114执异3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在河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885067.48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理由:
在案外人提出的对于账户资金是否享有阻却执行权益的判断上,需综合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相关财产的来源及完整的流转过程,认定账户内的资金是否特定化,以及是否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同。如果该账户资金能够特定化,能够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区分,则可以阻却执行,反之则不能。
本案中,河北省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依据《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在河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转账885067.48元,该款项系盖某平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河北省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不存在错汇情形,该款项具有特定性、封闭性、单一性,则该账户内该笔资金已具备特定化特征。故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申请予以支持,裁定中止对河北某旅游度假公司在河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885067.48元的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2022年修正)
第四百六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4执异30号 执行裁定(2022年3月28日)
编写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顾晨毅、谢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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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 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