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时代,为了流量、私利,可以不用刀枪,光靠键盘。就像董明珠代表说的,跟风炒作,恶意散布谣言攻击别人,把网络环境搅得乌烟瘴气,对社会、对企业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破坏。

两会之际,我们来谈谈如何将反网暴落实到立法层面?哪些才是网暴的关键痛点?如何解决治理难题?

此前,我代理的一起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对网络暴力的影响深有感触。15岁寻亲少年刘学州,与亲生父母产生矛盾后,又遭网友围攻:“炒作要房”“心机婊”。最终,他在三亚海边服药自杀,遗书里写满对网暴的绝望。而类似的悲剧并非个例,“粉发女孩”郑灵华同样因为网络暴力,最终也选择轻生。



桩桩件件,键盘侠的“杀人不见血,网暴究竟该怎么追责?

按照我国《刑法》,涉及网暴的主要罪名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其中,诽谤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比如转发量、浏览量达到一定程度,或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三年。定罪方面,很多法官倾向于认为“自杀是个人选择”,因此即便网暴受害者自杀,施暴者也会因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需要承担刑责。

但我认为,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方式,未必适用于网暴致人自杀的情况。网络暴力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像现实中的肢体暴力那样“看得见摸得着”,但它的伤害往往更隐蔽、更持久、更难以逃脱。它是持续性的、群体性的、渗透性的,一点点侵蚀受害者的心理防线。以刘学州案为例,我在调查中发现,仅我们收集到的,他生前收到的“网暴”私信多达2000多条,内容之恶毒,令人触目惊心。

更何况,研究早已证实,网络暴力与自杀意念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长期被骚扰、侮辱、诋毁的人,患抑郁症的概率大幅上升,而自杀往往是抑郁症的极端后果。数据显示,经历过网暴的人,自杀未遂的概率是普通人的两倍。换句话说,网暴受害者的心理防线,本来就被一层层摧毁了,而施暴者的一句恶毒言论,可能就是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既然如此,网暴施暴者真的能全身而退、毫无责任吗?现实却是,进入刑事诉讼的网暴案件少之又少。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进入公诉程序的网络暴力案件仅32件,判决有罪人数85人。相较于全国10.92亿网民的庞大基数,这个数字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是九牛一毛。

那么,网暴治理在法律上到底卡在哪儿了?

首先,当前法律对网络暴力的规制是“东拼西凑”的,散见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缺乏系统性。

其次,刑事入罪门槛高,侮辱罪、诽谤罪的适用范围有限,网暴行为往往难以触及入罪标准。而即便只是民事诉讼,受害者面临的“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 在网络侵权案中普遍存在 。很多时候,受害者为了维权,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收集证据、聘请律师、进行公证等。可最终获得的赔偿,可能仅仅只是杯水车薪。比如一些案件中,受害者投入数万元甚至更多的维权成本,法院却仅支持几千元的赔偿,与受害者付出的成本不成正比。除此之外,维权过程往往耗时长、见效慢,致使很多人无奈选择放弃。



因此,我认为,在尚未形成系统立法之前,刑事上应该考虑增设“网络暴力罪”这一罪名,明确其入罪标准,降低追责门槛与成本。民事上目前低赔偿标准纵容了网络暴力,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低标准,只要侵权行为存在,受害人即可获得抚慰性赔偿,若能证明更高损失则按实际赔偿。

刑法学家乔尔·范伯格曾提出,国家有权根据“损害原则”,禁止那些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换句话说,预防“前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永远都是法律强制的适当理由。因此反网暴最终还是要出台一部全面系统的《反网络暴力法》。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加拿大已经出台了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美国52个州中,有22个州将网络暴力列入刑法,最高可判十几年。法国规定,精神欺凌行为最高可判1年监禁并罚款1.5万欧元,而韩国的相关法律更严格,最高可判7年徒刑。相比之下,我们的法律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显然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总而言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暴更不能逍遥法外。要真正遏制网络暴力,光靠道德谴责是不够的,需要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我们只能一边惋惜着那些逝去的生命,一边等待下一个悲剧的发生。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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