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严格公正司法”为主线,报告回顾了2024年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多位司法审判工作一线的法官,听他们讲述报告中详实数据、典型案例背后的办案故事,听他们解读人民法院担起更重责任,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为大局服务的使命担当和为人民司法的深厚情怀。
有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报告摘要】2024年,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万件8.2万人,同比增长26.7%(件数),依法严惩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该案中,余某在境外操纵虚假网络博彩平台,采取后台操控输赢、限控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充值、投注资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先后组织引诱106名中国居民非法出境,为诈骗集团输送人力。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余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结合其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组织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酌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处重刑并责令其退赔已查明的11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解读】南阳中院刑二庭副庭长胡珊珊: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跨境化、链条化、暴力化等特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重点打击跨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境外电诈集团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提供帮助的“蛇头”、利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实施诈骗者,严惩再犯、惯犯,同时督促犯罪分子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本案中,法院对余某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坚决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的决心。
优化营商环境规制企业以大欺小
【报告摘要】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大企业及时支付账款。
最高法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解读】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永丰人民法庭法官尹思源: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此类“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导致中小企业面临欠款规模增长、账期持续拉长、诉讼成本高昂等压力。
汉阳区法院办理的一起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包含“背对背”条款的购销合同引发的纠纷中,适用《批复》规定,判决大型企业立即向小微企业支付欠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批复》对于统一裁判标准、缩短诉讼周期、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汉阳区法院还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辖区内企业提示“背靠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同时运用“示范判决+调解”机制促进类案纠纷实质性化解,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更好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报告摘要】自上海长宁法院1984年成立首个少年法庭,我国已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由单一审理刑事案件到全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更好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未成年人审判机制,部署开展“一案两卷”工作。办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在审判卷之外单独设立“保护预防卷”,梳理、固化工作成果,并以此为依据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保护预防卷”贯穿判前、判中、判后三个关键节点,覆盖未成年人权益提示指引、涉案不良行为教育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跟踪裁判执行效果等环节,确保解决未成年人的现实问题和困难。还包括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犯罪记录封存、判后回访等20余项工作举措,囊括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特有的延伸工作。
【解读】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岩:“保护预防卷”就像一本书,轻轻翻开,有的细致呈现误入歧途少年的成长轨迹——从探寻行为偏差的根源,到法庭教育时直击心灵的对话,再到帮扶措施精准实施;有的记录着困境儿童的迷茫与无助——司法温情编织守护网络,携手社会各界精心构筑“保护链”,为孩子撑起一片希望的天空。卷宗里附带的影像资料格外触动人心,能看到孩子眼中的光芒一点点被点亮,让人愈发相信,所有的付出都有非凡意义。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应用
【报告摘要】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坚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鼓励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
【解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成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生产力提升的重要驱动力量。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特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相关问题,成为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直面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本案的裁判正是对这一核心法律问题的司法回应,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一揽子解纷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
【报告摘要】某合资公司因中外双方股东经营理念分歧陷入僵局,浙江法院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依法保障外方股东知情权,并促双方达成和解,外方股东主动提出后续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
该合资公司中外股东各占50%的公司股权结构存在天然“隐患”,分歧发生后,合资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协商转让、股权退出未果,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起诉请求判令合资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册等资料,并明确提出将视情况提起后续诉讼。
【解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丛:龙湾区法院依法对外方股东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准予申请并以复制封存的方式组织实施,既充分保护外方股东合法诉讼权益,又尽力降低对合资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
龙湾区法院受理股东知情权诉讼后,在准确查明域外法认定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充分释明仅凭本案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多年纠纷,合资公司还可能面临系列诉讼并存在解散、清算风险,进而影响员工就业。积极引导促推双方就股权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的整体调解方案,实现“一案结,多纷解”,合资公司“涅槃重生”。
出于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在修订合资经营合同时,外方股东同意将合资合同项下所有争议解决方式由原约定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变更为由温州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的涉外司法公信力。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