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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改革?3月6日,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等深线》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执行工作量大事难。与2012年相比,2024年执行收案增长260.1%,年均增长12.1%;2024年人均办案928件,办案“压力山大”。

刘贵祥坦言,执行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队伍建设还需加强,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还需深化。

刘贵祥介绍,目前,全国法院正在依法、规范、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共交叉执行案件27.2万余件,取得实质进展或者化解13.2万余件,执行到位金额1414.2亿元。

刘贵祥表示,最高法将进一步依法审慎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充分发挥两个司法程序不同的功能优势,平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查清涉执企业“病因”,分类施策,有效推动困难企业再生和“僵尸企业”出清;区分“失信”与“失能”,多措并举为市场主体解困。

刘贵祥透露,目前,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最高法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交叉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387.7亿元

《等深线》 :2024年,最高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如何理解交叉执行?一年多来,成效如何?

刘贵祥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了督促执行、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制度,我们所说的“交叉执行”,实际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概括性表述。

客观地讲,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落实得不够好,没有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最高法推进交叉执行工作,就是为了进一步激发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制度效能,使其真正“落地开花”,进而解决一些长期制约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一些影响当事人胜诉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的历史积案、大案、难案,进而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目前,全国法院正在依法、规范、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共交叉执行案件27.2万余件,取得实质进展或者化解13.2万余件,执行到位金额1414.2亿元。其中,2024年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26.4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者化解1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387.7亿元。通过发挥交叉执行的鲇鱼效应,以“点”带“面”,推动执行工作质效整体提升。以2024年为例,执行工作实现了“五提升三下降”,即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金额、保全案件、自动履行率提升,纳入失信人数、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案件下降。与两年前相比,当前执行工作态势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

克服地方保护羁绊,倒逼执行生态改善

《等深线》:您如何看待交叉执行工作的意义?有无交叉执行的典型案例分享?

刘贵祥 :交叉执行是依据现有法律制度攻克执行领域疑难复杂、久拖不执案件的重大举措。前面我提到一组数据,是交叉执行工作直接效果的直接反映。概括起来,交叉执行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激发执行活力和动力。近年来,执行案件持续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执行工作面临量大事难等复杂多样的情况。与2012年相比,2024年执行收案增长260.1%,年均增长12.1%;2024年人均办案928件,可以说,办案“压力山大”。一些法院执行工作难免会有疲于应付、质效不高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交叉执行,引入新的执行力量,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并通过依法追责机制,有效提升执行干警攻坚克难的主动性、创造性。

二是克服地方保护。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部门利益影响,长期得不到执行。通过交叉执行改变管辖法院,可以摆脱羁绊,推动案件执行。例如,某中院执行的某航空公司申请执行案,被执行人是当地一政府部门,该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面临较大阻力,协调沟通难度大。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叉至其他中院执行,巧用预处罚通知书等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三是合理配置执行资源。面对每年近千万件的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条线人案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才能更好推进执行工作。通过交叉执行,将案件提级至上级法院或者指定到执行力量较强以及具备专业领域执行优势的同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执行力量进行集中执行,有利于执行资源的合理调配。例如,山东某中院执行一起涉及泰国籍船舶拍卖的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中,案件涉及船舶处置,又是涉外案件,较为敏感,山东高院发现该中院处置船舶的经验不足,案件推进不力,遂将该案指定辖区某海事法院执行,充分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取得了良好执行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交叉执行既是一种有效的办案方式,更是执行管理的有效抓手。通过交叉执行,能够发现原执行法院或者原承办人是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乃至执行不廉等问题,配套追责问责机制,有利于发现、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完善执行制度机制,倒逼执行生态进一步改善,不断提升执行办案规范化水平。

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定期督导、溯源追责

《等深线》:下一步,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交叉执行未来会采取哪些措施?

刘贵祥 :目前,推进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概括起来,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持续完善制度规范。最高法将在现有交叉执行规范意见和近两年实践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持续完善交叉执行规范制度,强化制度供给。对于高中级法院而言,要落实主体责任,聚焦积案难案、涉民生、涉信访等重点类型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制定交叉执行实施细则,规范细节、明确范围、细化标准,发挥上级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协调指导作用,推动交叉执行在化解“骨头案”、发挥“鲇鱼效应”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二是切实强化督促检查。最高法将不定期对各地交叉执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院“一张网”上线契机,完善交叉执行信息化管理,对于长期未结执行案件,随时抽选、随时调度、定期督导,通过溯源追责,着力解决财产处置和案款发放不及时、立案结案不规范、执行信访化解不力、执行制约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作用。

三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交叉执行是通过管案加强管人治院、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执行铁军的有效方式。各地法院要因地制宜,健全完善绩效考核与追责问责体制机制,通过对交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问责,倒逼执行质效提升。

如何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

《等深线》:最高法《六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对此,最高法将进一步采取哪些举措?

刘贵祥 :最高法一直在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通过执破衔接工作机制,运用执行手段,便于查清涉执企业的“病因”和财产状况,及时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依法转入重整程序,并充分利用执行中形成的评估、变价等工作成果,有效推动企业再生;通过将“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有利于尽快实现要素资源的重新配置,优胜劣汰。

下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一是分类施策,构建“救治与出清”的双轨模式。对于暂时陷入困难但有营运价值的被执行企业,树立破产挽救理念,充分体现破产启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帮助企业重生;对于无财产、无经营、无人员的 “僵尸企业”,推进标准化流程、模板化文书,做到“应转尽转、当破则破”。构建全流程内部协同体系,前段筛查主动识别,分类处置,繁简分流。二是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组建立案、执行、破产法官组成的执破衔接团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研判防风险,分类处置案件。三是强化协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与征信、市场监管、税务、城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络沟通,共享危困企业信息,通过联合制发文件、成立重大案件专班、构建联动机制等形式,集约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风险防范、职工安置、涉税事项、招引投资、经费保障、企业注销、防止逃废债等问题。四是依法依规,稳慎推动执破衔接工作。契合地方实际,不唯数据,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分层次、分步骤,依法依规稳慎推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区分“失信”与“失能”,为市场主体解困

《等深线》:最高法《六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人民法院做了哪些工作?

刘贵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有效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信力、引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2013年10月实施该制度以来,累计有1628.6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成效显著。随着经济社会和执行司法环境的发展变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发展,为此,我们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措施。

一是区分“失信”与“失能”。一方面利用失信惩戒制度依法聚焦打击那些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行为,充分发挥失信惩戒遏制逃废债的功能作用,同时,也要防止适用不当,误伤“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要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化对“失能”被执行人的解绑纾困,多措并举为市场主体解困、为“失能”人员松绑。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与此同时,积极运用信用修复证明机制,为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修复信用,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

二是推行惩戒分级分类、宽限期及单次解禁机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给予其不同期限的惩戒期限,如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及时帮助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同时,推行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对于拟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向其充分释明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并因案施策,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推动其由拒不履行转变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因本人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以及本人执行或者配合执行公务,参加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须赴外地的,经严格审查的确属实的,给予其暂时解除期间,并在全国法院的执行办案系统中增加单次解禁功能。2023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单次解禁方式保障11.9万人次失信被执行人购票乘机。

综合评判被执行企业实际情况,兼顾“力度”与“温度”

《等深线》: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时,如何既保障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助力被执行企业稳定发展?

刘贵祥 :这涉及善意文明执行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直接关系司法的公平正义,关系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生产生活,甚至关系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强制执行必须保持应有的谦抑性和审慎性,必须在全方位监督下规范运行。为此,我们提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这是新时期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严标准、更高要求,是在依法规范执行基础上更高水平的执行。

在对企业执行过程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评判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活封活扣”、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等措施,既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企业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又最大程度保障所涉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兼顾“力度”与“温度”。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依然是当前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绝不是无原则、无底线地弱化强制执行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到实处。可以说,这既考验法院执行干警智慧,更体现责任担当。

稳妥审慎推进个人破产及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

《等深线》: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法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有何动作?企业破产法目前进展如何?个人破产相关制度推进如何?有哪些共识?还存在哪些难点和争议?

刘贵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2021年3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法院从实际出发完善配套机制,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向纵深发展,2024年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58件,其中裁定批准重整涉及债权人946人,化解债务规模达6551.32万元。此外,浙江、江苏等地试点法院近年来稳慎开展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近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4年,浙江法院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974件、审结1665件,涉及债权人数8129人,清偿金额48291.89万元;江苏法院受理174件、审结154件,涉及债务人数154人,清债金额约14207万元。通过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凝聚了社会共识。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体会到,在个人破产正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制度之前,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一是制度支撑不足。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适用效力存在地域性限制,其他试点地方法院出台的工作指引囿于现有制度框架,难以有效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影响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债权人配合意愿较低。一方面,对“诚而不幸”的自然人缺乏理解与宽宥,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乃至个人破产制度仍较为抵触,其中不乏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和排斥。另一方面,针对涉及债务减免事项,由于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银行等部分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流程复杂、考核要求高,往往对参与个人破产缺乏动力。三是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不足。目前个人破产、个债清理工作仍主要由法院推动,有关部门对个人破产、个债清理工作支持较弱,部门配合共识不强。四是配套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范围较小,大量的交易信息、民间借贷、个人投资等信息未纳入征信范围,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较为困难。此外,管理人履职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健全,免责考察期的考察部门及考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总的来说,个人破产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探索阶段,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和社会认可度、接受度。

目前,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最高法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稳妥审慎推进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积累经验,凝聚共识。

来源:中国经营报、等深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封莉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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