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女性员工拒绝履行潜藏性侵害风险的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王某(女)签订《演艺合作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线下通过舞蹈表演获取“打赏”收益。合同要求演员着夏装(如吊带、短裙)表演,禁止与客户贴身互动,并约定如果王某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公司对王某进行培训后,于2024年1月安排王某前往外省某地市娱乐场所演出。王某到达该市后,发现工作群中有人发布该娱乐场所“衣着暴露”“贴身跳舞”的视频,还获知该场所此前曾发生过侵害女性权益的刑事案件。出于对自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的担忧,王某拒绝履行案涉合同,并自行离岗。该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锦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5万元。

裁判结果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该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未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也未充分履行提示义务,加重了王某责任,违反公平原则。王某基于微信群内显示的工作环境以及该地点曾发生过刑事案件,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拒绝前往工作地点,并告知该公司的联络人,联络人也并未提出异议。公司仅以“合同约定配备安保人员、未要求着装暴露”等为由,不足以证明其已对王某的担忧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因此,锦江法院认为王某并无主观恶意,作为女性有权拒绝可能损害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安排。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违约行为,亦未能证明其因王某的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锦江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女性在非传统就业领域遭遇的双重困境:既要对抗以“行业惯例”为名的潜规则侵蚀,又要在举证能力薄弱的处境中自证清白。锦江法院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否定格式条款的单方霸权,维护个案正义。同时,倡导营造“安全、平等、文明”的企业文化,通过个案裁判将女性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实践指引,推动企业将性别友好纳入管理基因。在消费主义和流量经济的裹挟下,部分企业以“演艺合作”之名,通过格式合同将低俗营销、隐性陪侍等风险转嫁至女性从业者一方,却未能提供与其承诺相匹配的安全保障。锦江法院审理过程中不仅关注合同文本本身,更将视角延伸至企业文化生态——当“工作群”中充斥着“衣着暴露”“贴身跳舞”等诱导性指令,当演出场所曾发生性犯罪案件却未配备有效安保机制时,女性从业者对于自身安危的担忧绝非“过度敏感”。

案例

对咸猪手网约车司机

判处强制猥亵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网约车将被害人关某某(女)及其朋友送至成都市锦江区某小区途中,关某某的朋友先到达目的地并下车。李某某趁坐于后排的关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采取隔衣抚摸、亲吻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后被害人逐渐酒醒强烈要求离开,被告人李某某让其下车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他人意愿,趁被害人醉酒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锦江法院将就此案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向网约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就运营中发现的问题与成都市网约车协会开展座谈,推动建立“个人—平台—司法—公众”联动的防范机制:乘客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平台履行技术监管义务,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犯罪,公众主动监督举报,共同预防公共交通场景下的性犯罪,助力营造安全出行环境。

典型意义

成都作为全国网约车保有量第二的城市,每日有大量女性使用网约车出行。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强化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彰显了对防卫能力较弱的受害者的特殊关注,通过司法裁判传递“任何利用他人弱势地位实施的侵害行为必将受到严惩”的明确信号。同时明确严格行业安全责任,推动平台规范监管,对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边界具有警示意义。作为新兴出行方式的提供者,平台应对司机的资质审查、行车监控、乘客安全等环节承担监管责任,并推广女性乘客使用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手段,构建性别友好的公共安全环境。同时,警示职场越界行为,规范服务行业伦理。网约车司机利用职业便利或乘客依赖状态实施侵害行为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需严厉惩处。该案对出租车、代驾等服务行业具有普遍警示意义,警戒从业者在职业行为中严守法律道德底线。

供稿|三圣法庭 詹茜;刑庭 康阳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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