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家庭关系与人员信息

张父与李母育有一子四女,分别为长女张雅兰、次女张晨旭、三女张悦君、长子张逸文、四女张思芬。2009 年李母去世,2021 年张父去世,家庭结构变动引发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情况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S 号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属张父与李母夫妻共同财产。张父与李母去世时未留遗嘱,子女此前未协商分割遗产,房屋分割成为本案重点,张父可能还有存款等其他财产。

诉讼背景

张逸文称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多年,承担日常起居照料、主要生活开支并改善居住环境,认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与兄弟姐妹协商分割遗产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S 号房屋,主张占有 30% 份额。诉讼中,各方就 S 号房屋分割方式达成部分共识,同意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各占三分之一,并向张雅兰、张逸文支付房屋折价款。张雅兰表示张父存款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他被告未明确提及对存款的具体意见。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张逸文要求依法分割S 号房屋,主张占有 30% 份额,理由是在父母生前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照料、经济支持、改善居住条件等方面付出多,应在遗产分配中多得。

被告抗辩

张雅兰同意原告分割房产意见,张父存款由法院判决。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不同意原告请求,认为张逸文虽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不足以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应在遗产分配上有特殊待遇,主张各子女在遗产继承上均等分配。

核心争议

一是张逸文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在遗产分配中多分;二是S 号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及份额确定,虽各方对分割方式有部分共识,但因张逸文主张多分,张逸文和张雅兰应得折价款具体数额存在争议。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父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S 号房屋,由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张晨旭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分别向张雅兰、张逸文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53333.34 元。

张悦君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分别向张雅兰、张逸文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53333.34 元。

张思芬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分别向张雅兰、张逸文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53333.34 元。

四、案件分析

遗产继承规则适用

依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本案S 号房屋为张父与李母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规则分配。

张逸文份额判定

张逸文主张尽到主要抚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案件审理中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法院难以采纳其多分请求。因张逸文、张雅兰、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S 号房屋各享有 20% 继承份额。

房屋分割方案确定

各方确认S 号房屋现价值 80 万元,对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各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并向张逸文、张雅兰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无异议。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应房屋价值约 26.67 万元(80 万元 ÷3)。张逸文和张雅兰各占 20% 份额,对应房屋价值 16 万元(80 万元 ×20%)。经计算,张晨旭、张悦君、张思芬均需分别支付张雅兰、张逸文房屋折价款各 53333.34 元(16 万元 ÷3),实现房屋合理分割。

五、胜诉办案心得

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

遗产继承纠纷中证据起关键作用。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明主张的证据,日常代理案件时,律师要提醒当事人重视证据收集保存,应对可能的纠纷。

准确理解与运用法律

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复杂,律师需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条文。判断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确定遗产份额分配等,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分析。本案准确运用法定继承规则,在张逸文证据不足时判定其与其他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律师处理案件要持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更新,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建议。

合理规划遗产继承

为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可为当事人提供遗产继承规划服务。建议被继承人在世时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梳理分析家庭财产情况,提前规划避免因财产性质、继承规则不明引发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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